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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业中类似商品的认定和非规范商品的保护策略

时间:2025-05-19作者: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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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汽车的发展距今已经有130多年的历史。如今,汽车产业的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已是产业共识。传统汽车正逐步转换为更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多产业融合的产物。智能网联汽车整合了新能源和人工智能两大新兴热点领域,是在交通领域中实施低碳减排、新能源转型的重要举措,是国际公认的产业竞争热点,被誉为我国的“战略新兴产业”。

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背景下,也涌现了大量《区分表》中暂未收录的非规范商品。这些商品的申报方式不仅关系到商标专用权核定保护的范围,也关系到权利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在类似商品项目上注册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甚至关系到注册商标被他人提交撤三申请后可以维持注册的范围。合理申报商品不仅能够为企业未来发展预留空间,还能有效避免因扩大产品线而可能导致的侵权。本文旨在厘清类似商品的认定依据和非规范商品的归类方式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对新能源汽车产业中的非规范商品进行全面保护。

中国是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称“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个类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际尼斯分类的基础上对每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一步划分出类似群组,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我国常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制定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称“区分表”)。尼斯分类通常每五年更新一版。从2013年开始,随着市场交易状况和人们认知水平的逐步提升,国际尼斯分类每年都会在当前实施版本的基础上进行小幅修订,我国的《区分表》也会每年随之进行调整。

《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包罗万象,大部分需要保护的项目都可以在《区分表》中找到对应的表述。当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版本进行商品申报。而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已经申请商标的,则按照申请当时实施的旧版分类表进行申报。比如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二版的《区分表》在2023文本中就在第7类0750群组中删除了“车辆轴承”商品,并在第12类增加了编码120340号的“轴承(车辆部件)”商品,同时规定该1202群组的新增商品与之前版本中0750群组的“车辆轴承”交叉检索。由于这一调整,如果申请人希望在0750群组保护“车辆车轴”商品但在2023年之前申请时申报的是该群组的其他类似项目(比如“自动加油轴承”),那么该“自动加油轴承”项目将不再能够基于调整后的《区分表》同时保护到“车辆轴承”。若该申请人没有或者无法获得1202群组“轴承(车辆部件)”的注册,那么该申请人原则上就失去了对“车辆轴承”这一项目的注册保护。

可以看出,即使是严格按照《区分表》,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关系也不会固定不变。因此,商标布局要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对《分类表》既要充分重视,也不能完全照搬,应建立在对商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准确申报。若在对需保护的商品进行准确定位申报的基础上,能够在脱离《分类表》的视角下进一步审视预判可能与之构成类似的其他商品及群组,并提前进行商标保护,无疑是一种更加周密稳妥的保护方式。

对于《区分表》中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切忌仅根据商品名称“望文生义”,要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用途、结构构成和工作原理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类。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来说,智慧交通系统、自动驾驶技术、人机交互程序、激光雷达、高算力芯片、智能底盘、充换电基础设施、电池热管理系统等等,无一不是新能源汽车产业中的核心技术。如何将这些行业术语转换为《分类表》中的可接受规范项目,又如何为无法转化的商品进行非规范项目申报,是商标申请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根据2021《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对商品项目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参考在先案例和审查实践,类似商品的认定通常仍参照遵循《分类表》。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964号随州市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科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定:“起重机”是具有提升及起重功能的传动机械,而“起重车”是具有类似功能的特殊运输车辆。在区分表对上述商品作出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在“起重车”商品上申请注册在先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限于“起重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该商标使用在“起重机”上,超出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可见,至少在缺乏其他因素的加持下(如商标知名度等),即使商品之间具有物理结构上的紧密联系,并且由同一生产者同时提供两种商品符合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的合理期待,也仍难以突破《分类表》认定商品构成类似项目。这提醒我们,在进行商品申报时应根据商品的使用形态并结合《区分表》的分类规则进行全面申报。

但是,《区分表》并不是万能的,随着市场交易状况的不断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不会固定不变,而《区分表》的调整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国知局对《区分表》进行正式调整之前,相关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在个案中寻求突破分类表而认定不同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脱离《分类表》后,认定商品是否类似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互补性、替代性或竞争性关系;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等等。通常不以单一因素的满足作为认定商品类似的唯一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29号异议复审再审行政判决书中在认定“热塑性弹性体”为“未加工塑料”的替代品的基础上,仍从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关联性的角度认定了商品构成类似。而对于商品与其零部件之间是否构成类似,参考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仅将制成品与其零部件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究其原因,很可能是制成品虽然由多个零部件构成,但大部分零部件都并非该制成品的专属产品,或者不会因欠缺该特定零部件就会导致制成品的核心功能无法实现,二者之间缺乏足够的紧密关系。比如,“电子芯片”可广泛应用于多种电子产品,并非“电动汽车”所专属,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而“汽车用点烟器”是专为汽车设计制造的产品,虽然其功能用途都与“打火机”差不多,但仍是第12类的专属产品。再比如,缺少“行车记录仪”不会导致“汽车”的核心功能不能实现,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而缺少“汽车刹车片”将导致“汽车”的核心功能不能实现,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在充分了解商品分类和类似商品判定的底层逻辑的基础上,让我们来看一看如何对非规范商品进行归类和申报。

首先,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用国际尼斯分类表,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每年都会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并增加新的项目,国知局在国际尼斯分类的基础上还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一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因此应当相信,大部分行业术语经过一定转化后都可以在《区分表》中找到对应的可申报规范项目。申报规范项目可极大提高审查效率,并使商标尽快获得注册,因此通常情况下都推荐优先选择规范项目进行申请。

其次,如果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多个类别但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正,万一补正不合格,国知局会对整件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会导致未被要求补正的部分也不能保留最初的商标申请日期。因此,若必须申报非规范商品,则最好将该部分拆分出来单独申请,避免影响其他部分商标的注册。

最后,非规范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区分表》的商品分类原则,这要求申报人既要准确理解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式甚至工作原理,又要熟悉商品分类规则和类似商品的判断方式。申报的商品名称力求简明、具体,尽量避免使用“设备”、“设施”等过于宽泛且概念不够清晰的词语,在用语表述上还要注意与其他类似项目进行区分,避免审查人员看到申报项目后难以界定其保护范围。申报时一并附送商品说明书并详细介绍产品的功能用途能够帮助国知局准确判断商品的类别和类似群组,有助于非规范项目被顺利接受。

比如,在对新能源汽车的“增程器”商品进行申报时,可以看出这是一项非标准项目。从产品的功能用途上可以比照规范商品“陆地车辆用电动机”进行申报。“电动机”分为归于第12类的“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归于第7类的“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因此在第12类中进行上述非规范商品申报时,需留意应以“陆地车辆用增程器”的方式申报,避免国知局无法界定该项目是否应属于第12类。同时,应以便于理解的方式,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工作方式和原理进行说明,使审查员能够确定该商品属于12类的哪个群组,与哪些商品构成类似,方能使该项目能被审查通过。

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总与其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息息相关。脱离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标识(特别是文字商标标识)往往并不足以独立构成一个可以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在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合理申报商品对权利人的商标保护至关重要,是所有从业者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充分理解类似商品的认定依据和非规范商品的归类方式,才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中的非规范商品进行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