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权益受侵的风险如影随形。一旦遭遇侵权,企业维权的关键一步便是借助公证机构保全侵权证据,从而为后续行政或司法程序筑牢根基。结合我事务所过往代理侵权案件与公证处频繁协作的经验,以下将深入剖析保全证据公证的实务要点与商标权公证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保全证据公证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按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由此可见,公证虽非对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强制要求,但经公证的事项法律效力更为强劲。
(二)实务操作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1. 确保文书类公证材料真实有效
公证申请人需及时、准确地向公证处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涵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书与身份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事项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任何申请文件的瑕疵都可能致使公证书无效,给后续维权设置障碍。
2. 网页公证副本制作需提前规划
网页公证旨在证明某网站或网页在特定时刻的内容与状态。与法律文书公证不同,网页内容可被运营者随意修改,状态不稳定且易灭失,所以无法反复制作副本。公证申请人务必在申请保全证据时制作足够数量的副本,公证事项结束后便无法再申请制作。
3. 侵权品购买公证需事前充分沟通
在侵权案件取证中,为明晰侵权品与侵权人之间的关联,常需对侵权品购买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有时甚至需直接向侵权人购买。办理此类公证前,一定要与侵权人就购买细节充分沟通,规避意外状况。例如,甲地A公司到乙地购买侵权品用于知识产权维权,因未提前确认发票和公章事宜,首次购买时未能开具发票和盖章,无奈只能再次前往,大幅增加维权成本。而且,部分侵权人警惕性高,间隔一段时间后可能拒绝提供发票,导致公证购买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公证申请人还需另寻其他方式佐证侵权品来源,进一步推高时间和经济成本。
(三)公证机构保全证据仍为主流取证方式
在侵权类证据收集中,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获取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尽管近年来第三方存证平台兴起,其证据证明力与公证证据相当,但实践中,第三方存证平台取证多由当事人自行操作,缺乏监督。特别是侵权品购买的证据保全,电子存证方式要求操作者熟练掌握存证工具并具备丰富取证经验,稍有差池便可能导致证据链断裂或证据效力丧失。反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通过公证词描述和现场拍摄的侵权品照片,完整呈现侵权品获取过程,更加直观、全面,因此仍是当下最有效的取证方式。
二、商标权公证保护
(一)公证在商标权确权中的关键作用
为推动商标权合理使用与正常流转,商标申请及注册后均可办理转让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指出,申请人转让商标注册申请需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商标申请权转让和注册商标转让需公证机构参与,但当受让人是外国公司或个人时,通常会要求转让人办理声明书公证。这既能进一步确认转让人真实意愿,防止反悔,又可在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对因签字不一致导致的补正通知书情况。该流程同样适用于协商有偿取得商标后的转让手续办理。
(二)公证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核心价值
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公证主要提供保全证据服务,具体分为两类:
1. 为确认对方侵权提供铁证
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公证证据保全则是最具公信力的取证措施。保全证据公证具有利害相关性、中立性和程序性三大突出特点。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广泛应用于侵权品现场购买、电视电话购买、网上购买、侵权网页公证、电话录音公证、手机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微博等电子数据的公证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信的邮寄送达等场景。随着网络购物的盛行,侵权品网上购买并实地收货成为证据保全类公证的主要形式之一。公证购买侵权品不仅能将侵权品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证据,还能通过侵权商品、购货发票、实地取证照片等建立侵权人与侵权商品的对应关系,明确诉讼案件被告信息,为诉讼顺利推进保驾护航。例如,某运动品牌手表企业A公司发现B公司通过微信及线下门店销售其注册商标侵权产品,A公司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考虑到B公司线上线下同时侵权且证据有关联性,A公司在公证员监督下,于公证处对B公司微信平台电子证据及线下实体店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公证员对微信宣传文案、聊天记录、微信号详细资料和相册等进行保全,还前往实体店铺监督购买侵权产品,记录相关信息并拍照,这些证据在后续诉讼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不过,购买侵权品的证据保全公证也面临挑战,公证人员表明身份可能无法获取侵权证据,不表明身份则被告可能质疑公证法律效力。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肯定了公证人员未表明身份情况下取证的可行性。
2. 为确认自己不侵权提供有力证据
中国实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过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实践中,商标在先使用人若能在使用之初通过公证留存证据,将极大减轻日后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此外,随着电子信息时代发展,类似公证的数据电文保全措施应运而生,如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证明数据电文在某时间点已存在、完整且可验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确定产生时间。其优点是费用低廉、24小时服务,但缺点也很明显,对取证人专业要求高、取证步骤繁杂,操作失误易导致证据存疑不被法院采信,增加诉讼风险,且无法像公证书那样形成客观简要表述,提交法院时需当事人详细解释,影响审判效率。
三、结语
保全证据公证,尤其是涉及商标权的证据保全公证,能够有效防止证据被篡改、破坏或遗失,确保证据真实性,经公证的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获法律认可,可信度和权威性更高。这一公证形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维权与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