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2014年4月14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般惯例的共同沟通》(Common Communication on the Common Practice),请各参与方认真分析处理与黑白和/或灰度商标以及同一商标的彩色版本有关的三个重要问题:
1、 基于黑白和/或灰度商标申请优先权的情况下,是否将商标的黑白和/或灰度版本与彩色版本视为同一商标?
2、 在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时,是否将在先的黑白和/或灰度商标与同一商标的彩色版本视为同一商标?
3、 在进行商标使用证据的评估时,是否将彩色商标的使用视为注册的黑白和/或灰度商标的真实使用?
事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及一些成员国的商标局在黑白或者灰度商标的一般惯例上达成了共识。2014年6月2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发布指南,实施黑白商标保护的一般惯例。一般惯例并没有带来重大的官方实践变化,在相对理由和使用证据方面只是明确地反映了现有官方实践,最主要的影响在优先权方面,实施后官方将接受其原来反对的优先权声明。具体来说,官方指南的影响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优先权审查
根据原审查实践,申请商标与优先权商标必须完全相同,不允许有任何差异, 包括颜色上的差异。但是在新实践下,商标“相同”的定义更加宽泛了。申请一件黑白和/或灰度商标并要求优先权,虽然通常还是不会认为与提交一件彩色商标相同。但是,如果颜色或灰度的区别不是非常显著、可以不被普通消费者注意到时,那么这两件商标可被认为是相同的。
2、混淆可能性的审查
实施后的指南增加了一个新的子条款,论述彩色新申请与在先黑白或灰度商标的区别。官方认为,普通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在先的黑白或灰度商标与同一商标的彩色版本的区别,因此两种商标不应视为相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商标才视为相同,即:颜色和阴影之间的对比的差别非常微小,普通消费者只有将它们放在一起对比才能发现其差别。也就是说,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时,商标颜色的差别必须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微小的、难以察觉的。
3.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
这里探讨了注册黑白或灰度商标的情况下,使用彩色商标是否属于该黑白和/或灰度商标的使用。一般惯例在这方面没有新的改变,只是明确了有关规定。实施后的指南采用一般惯例的标准,即要构成有效使用证据,所使用商标的颜色的改变不能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文字/图形是最为显著的部分,且不同版本的文字/图形是一致的,商标之间的阴影对比不应改变,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的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颜色不能是使商标具有显著性的一个部分。
塞浦路斯商标局为协调塞浦路斯与其他欧盟国家关于黑白商标和灰度商标的实践,已经根据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指南的内容,下发了塞浦路斯的指导性规范文件,该文件适用于所有在2014年7月15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根据这一规范性文件,黑白商标或者灰度商标都不再能够覆盖保护所有颜色。
该指导性规范文件分为四个部分,明确了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将黑白或者灰度商标用于彩色的行为可被认为是真实的:
1、颜色不能是使商标具有显著性的主要部分。
2、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本身不是具有区别性的。
3、商标的文字和图形要素应当是最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并且应当与黑白或者灰度商标的使用方式相同。
4、不应改变该商标的阴影之间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