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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cula VS. Dracula Bite 案例——浅析欧盟商标注册保护中的实际使用要求

时间:2014-11-0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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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商标的在先注册可有效阻止同行近似商标进入相同的市场。但在欧盟这一惯例也有行不通的时候。

    欧盟的大部分国家都规定:商标注册后5年没有被所有人或其授权人在注册国实际使用过,且这种未使用并无合理理由,则任何第三方可以申请将该商标撤销。一旦被提起撤销,商标注册当局会就诉争商标在注册商品/服务上有没有商业性质的实际使用作出判决。
 

图(1)                              图(2)      

 

   上图中的图(1)DRACULA商标于1995年在罗马尼亚取得注册,注册核准商品为33类的“烈性酒”。注册人针对其竞争对手在欧共体申请的图(2)Dracula Bite商标提出反对。但是有鉴于DRACULA商标已经注册满5年,注册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证据。令人遗憾的是DRACULA注册人只提供了6张发票,在过去的5年中销售量只有2500瓶。在伏特加畅销的罗马尼亚,这样的销量难以证明DRACULA商标的正常使用。最终Dracula Bite 商标取得注册。

    从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欧盟国家商标的实际使用还要有“量”的要求,只有当实际使用的数量达到了一般商业意义上的正常销量时,才能被认为构成了“实际使用”。因此中国企业在遇到类似案情时,建议尽量提供全部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数据以免被认为未构成商业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