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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限制类抬头解释 申请人需补充指定相关商品和服务

时间:2016-06-2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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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修正案已于2016年3月23日起正式生效。以前,在欧盟注册商标时,若指定了尼斯分类表中某个类别的类抬头,则该类别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可以获得保护。现在,根据新的规定,申请人必需提供明确的商品和服务名称,而类抬头则会被理解为其字面意思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此项变化不仅适用于新的商标申请,同时也溯及过往。

在此之前,按照欧盟商标局的惯常做法,尼斯分类类抬头默认为涵盖该类别所有商品和服务。然而实际上,有些商品虽然被划分到某个类别,但根据其字面含义来看,并不能为该类别类抬头的字面含义所包含。比如,第9类的类抬头为“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 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仅从字面意思理解,第9类商品“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并不能为前述类抬头所包含。按照原商标法规,若在商标申请中指定了第9类的类抬头,则官方默认申请人也指定了“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

然而,根据新的商标法规,即便在申请中指定了该类别类抬头,如前文所述的商品和服务也无法自动获得保护。因此,官方规定,对于2002年至2012年6月22日间获得注册的商标,凡指定了尼斯分类类抬头的,必须在2016年9月24日前向官方确认指定类别类抬头字面意思无法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否则其保护范围会被缩小至类抬头字面意思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向官方提交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名称必须在所涉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存在于欧盟商标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例如,指定第9类类抬头的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期限前向官方提交声明书,声明其第9类的商标注册希望在“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上获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在声明中将类抬头字面含义不能包含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一一列出,而不能泛泛地要求在第9类的全部商品上获得保护。若权利人在期限前没有提交申请,则其商标从此将仅在类抬头字面意思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上获得保护。当然,若权利人认为类抬头的字面含义已经囊括了其感兴趣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则无需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