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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知识产权侵权新规定-公司名称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将得以解决

时间:2017-01-17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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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科技部协同计划投资部联合发布的详细指导处理知识产权侵权事宜的第05/2016/TTLT-BKHCN-BKHDT号联合通告(简称“05号通告”)自2016年5月20日起生效。

在越南,由于新成立企业数量的激增,公司名称的侵权现象(尤其是侵犯商标权)一直有增无减。然而,缺乏详细的纠纷解决指引影响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这一背景下,关于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新规定应运而生。“05通告”于2016年4月5日颁布,详细规定了确定公司名称侵犯知识产权的理由,以及反侵权的措施。下面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新规定:

一、确定公司名称侵犯知识产权的理由

05号通告就在越南处理知识产权侵权事宜规定,主管机构作出的书面结论明确指出公司名称侵犯知识产权的,可以作为确定侵权的理由,包括以下:

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主管机构作出的检查结论。主管机构有科技监察部,市场管控部门,海关部门,公共安全部门等(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3部分中规定)。
由主管官员作出的要求公司更名或从名称中移除侵权要素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措施

根据05通告,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办法包括:

    - 强制变更公司名称或强制从公司名称中移除侵权要素。

    - 废止企业注册证。

第一种措施适用于侵权公司不中止其在产品上使用侵权的公司名称或不去变更侵权的公司名称。第二种措施适用于侵权公司不服从主管官员作出的强制变更公司名称或从公司名称中移除侵权要素的行政处罚,并且没有在6个月期限内向商业注册处提供解释或书面请求。

三、处理有关公司名称侵犯知识产权的程序

新发布的联合通告为商标权被侵犯的商标所有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提交处理侵权的请求。当收到请求时,负责处理侵权的机构可以要求涉嫌违法行为人提供信息,文件,证据或检查、核实和收集证据。当有结论后,处理机构应出具如下文件之一: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名称的书面结论;

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说明是强制更改公司名称还是强制移除公司名称中的侵权要素。

新规定准予涉及方在关于公司名称侵犯了知识产权的书面决定作出日起30天内进行协商。如果相关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同意在不影响权利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知识产权法采取措施,主管当局将发布通知备案该协议,不再对该案进行解决。如果相关方不能达成协议,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向商业注册处发书面通知,要求商业注册处责令公司根据规定变更公司名称。

四、仍存在的一些未决问题

越南当局通过由越南科技部和计划投资部联合发布这一新通告,旨在解决这两个部委间缺乏协作和互不相容的立法规定的情况。但是,新法只规定了在越南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措施和程序,并没有指导如何控制侵权行为。商业注册目前在相关省和城市的计划投资处进行,而同时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这些部门相冲突的信息系统导致无法处理相同或近似商标、地理标志或公司名称。基于涉及的处理程序不明确,相关法律的解释不精确,企业通常不但在商业或商标注册上面临很大困难,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上也同样面临很大困难。

总体而言,要做到成功减少企业名称侵权应包括共享信息和主管当局的合作。对于企业来讲,为确保尽可能迅速地采取行动,保障商业利益,应熟悉越南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这样才能在面临实际问题时应付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