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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新工业产权法中商标法律的修改

时间:2017-03-07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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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于2017年1月10日公布并生效,统一规制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全部工业产权。与此同时,涉及商标保护的第566号法案、涉及专利权的第551号法案、涉及工业设计的第554号法案和保护地理标志的第555号法案均被废止。而关于新法的溯及力,2017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申请将继续适用之前的具体法案。

新法中涉及商标权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土耳其专利局(Turkish Patent Institute)更名为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urk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2.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权利穷竭原则;

3.注册不能作为侵权的有效抗辩理由;

侵犯他人权利的不能使用注册作为抗辩理由。

4.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且不可延长;

5.获取同意书和共存协议可避免临时驳回;

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时,申请人通过提交经公证的文件,证明在先权利人明确同意在后申请获准注册,可避免商标被临时驳回。

6.基于不使用的抗辩;

在异议程序中,若异议人的商标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五年以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即被异议人)有权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提出抗辩申请,异议人必须提交截止至在后商标申请日的实际使用证据或者给出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异议将被驳回。

新法规定,不使用抗辩同样适用于基于相似性的撤销程序中。

对于商标注册已满五年,尚未实际使用但打算将来使用的,权利人可以重新提交相同的申请,以免商标因未使用而被撤销。

6.在工业产权法生效7年后(2024110日),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将成为基于未使用申请撤销程序的主管机关,法院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