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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案实施后欧盟商标制度的三大变化

时间:2018-01-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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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第2015/2424号欧盟商标条例生效,该条例的部分条款经过二级立法(即第2017/1001号修正案)后,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修改的内容对中国企业未来申请欧盟商标有很重要的影响。
相比旧法,新修订案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一、 废除“图形表示”原则
“图形表示”(Graphical Representation)是新法实施之前欧盟商标制度的一大原则,它要求申请商标必须能够以图形的方式呈现,否则欧盟知识产权局就可以驳回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自2017年10月1日起,这项原则将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废除,给欧盟商标制度带来了两大变化,一是引入了多媒体商标,二是降低了声音商标的格式要求,单纯的音频文件也可作为声音商标提交申请,不再需要其他如乐谱等书面文件。
二、 增加欧盟证明商标
新法引入了欧盟证明商标。基于证明商标的特殊性,新法对其注册申请规定了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和中国一样,证明商标所有人不得使用该商标,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企业不能持有商标;第二,和中国商标法不同的是,欧盟证明商标不能用来区分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
三、 重大程序性变化
除了上述实体内容,新法对一些程序性问题也有修改。
1. 优先权问题
新法对欧盟商标主张优先权的问题进行了如下修改:
1) 主张时间:旧法中,申请人可在商标申请提交后再行主张优先权。新法规定,优先权的主张必须和商标申请一并提交,且优先权证明文件必须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2) 翻译问题:新法规定,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不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语言的,官方会有选择性地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供翻译。
3) 是否实质审查:新法的又一变化在于,审查员一般不会对优先权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除非它关系到申请日的先后顺序并影响到商标权的归属。
2. 将经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作为备选
新修订案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时或在审查阶段选择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同时将“获得的显著性”作为备选。在此之前,申请人只能二者选其一。这一修改的好处在于,申请人可以用尽所有救济程序来争辩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如最终得不到支持,这时申请人还可提交大量证据材料来证明“获得的显著性”。这一修改使申请人不必急于准备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举证责任。
3. 采纳在线网络证据
在商标异议或撤销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把在线网络数据库中的信息当作证据提交,来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在先地理标志等。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举证责任。
考虑到这一点,新法规定,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所有欧盟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TMview数据库更加快捷地获取各知识产局的信息。
4. 语言及翻译问题
新法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大部分的证据材料都可以欧盟国家任一官方语言提交。在提交与案件实体问题相关的证据时,除非官方依职权要求,或经对方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一般也不需要将其翻译成程序规定的语言。而当涉及商标申请、注册证、续展证和相关法律条文时,则必须将其翻译成程序规定的语言呈现给审查员。
而文件翻译的要求也有所降低。当事人可以仅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翻译,无需对全部文件内容翻译。
以上是欧盟商标法最新修订案中的主要内容。总的来说,这些新规定都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给企业在未来申请欧盟商标时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