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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商标注册程序新行政命令解读 ——基于科索沃新《商标法》的重要变化视角

时间:2023-12-28作者:

李军, 江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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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新的《商标法》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生效,该次修法旨在使科索沃当地立法与欧盟第 2015/2436 号行政该命令保持一致。该法还为执行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第 2004/48/EC 号行政命令提供了依据。

一、 废除商标申请必须包含图样的要求

新商标法废除了旧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提交图样的规定,明确在提交商标申请时,不再要求必须以图样形式表示,即申请人可以提交任何形式的标志,只要足以将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并使当局能够明确确定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即可注册为商标。

二、 明确指定类标题商品和服务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字面含义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必须明确界定申请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对于仅指定了类标题的商标申请,其指定商品服务的保护范围将由主管机关审查确定其申请保护的具体范围。

三、 新增了驳回注册申请的绝对、相对理由

新商标法引入了新的绝对驳回理由——如果申请商标与现有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葡萄酒的传统术语、传统特色产品或植物品种发生冲突,则不能注册为商标。

新商标法引入新的相对驳回理由——引入了对恶意申请的商标异议制度。

四、 新增权利用尽条款

根据新法,商标所有人在以下任何市场投放其产品后,就不得在科索沃再禁止进口带有其商标的正品:科索沃、任何欧盟成员国、任何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西巴尔干地区的国家、与科索沃签订了自由贸易或贸易促进协议的国家。

五、 扩大商标侵权范围

新法扩大了商标侵权的范围,新增了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对类似或相同商标的如下使用方式:(1)将相关标志用作公司名称;(2)在广告中使用相关标志;(3)在产品包装、标签、吊牌、产品保证书等位置使用标志,并将其投放市场。

六、 引入放弃专用权制度

如果一个商标包含某个可能被认定不具有显著性的要素,知识产权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对该非显著性要素作出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便申请标识的整体可以获得注册保护。

七、 引入不使用抗辩

在诉讼阶段,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证明其使用了被主张侵权的商标。原告应对如下事项承担证明责任: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之日前的五年内,该商标曾就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投入市场流通。如果没有此类商标使用证据,侵权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商标未使用抗辩也适用于诉前禁令。

八、 可通过行政程序向市场监察局申请实施商标权利保护

商标所有权人有权针对侵权行为向市场监察局申请进行商标权利保护,通过行政程序实施商标权。

九、 其他

(一)程序规定

对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从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变为30天。

(二)实体规定

为防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法院可责令侵权人就一次侵权行为向商标注册人支付 5000-10000 欧元;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法院将综合案情各方面因素全面考虑,如受害方的利润损失、侵权人的不当得利,并酌情考虑其他因素,如经济因素和商标权利人遭受的精神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以对受害方的金钱赔偿替代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的行政命令。

(三)对于已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移植

科索沃新《商标法》根据《欧盟执法指令》的内容明确规定:(1)侵权案件中的禁制令应是公平、公正、相适应和可清偿的;(2)明确被侵权人(商标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侵权索赔、与扣押和销毁货物有关的索赔以及损害赔偿索赔可在权利人意识到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最迟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科索沃新《商标法》根据WIPO《关于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的联合建议》,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科索沃的保护制度,即知识产权局有权驳回与未在科索沃注册的国际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