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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续期管理简介

时间:2024-10-15作者:

代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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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商标条例》规定,凡商标获注册,该注册自注册日期起计的10年内有效。注册商标可按照《商标条例》第50条(注册的续期)进行续期,每段续期的期间为10年。若不断续期,商标注册可无限期延续下去。 

注册的续期

注册商标的拥有人须提交商标的注册续期请求书,并缴付规定金额的续期费用。续期请求的提出及续期费用的缴付必须在商标注册期届满之前完成。根据香港《商标规则》规定,商标注册续期须按以下方式办理:在截至注册期届满日期为止的6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采用香港知识产权署规定的表格提交续期请求,并缴付规定金额的续期费用。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前请求商标续期并缴纳续期费用,香港知识产权署会受理该续期请求但不会启动续期审查,至该商标注册届满日期为止的6个月期间内开才始审查该续期请求。

例如:注册商标A的注册日期是2014年6月10日,注册届满日期是2024年6月9日。如续期10年,下次的注册届满日期为2034年6月9日(假设上述日期为办公日)。如果注册商标拥有人在2023年12月9日之前(不包括2023年12月9日)提交需求请求,香港知识产权署将不会在当时审查该请求,而将在2023年12月9日以后才会予以审查。

商标注册续期首个类别的官费为2670港元;注册商标包含多个类别的,每个额外类别均须另外缴付1340港元。

注册商标如在规定的续期期限内续期并获批,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该项续期及其续期日期。注册的续期自先前的注册期届满的日期起生效。

如注册商标拥有人未按照要求在注册期届满之前提交续期请求,或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续期费用,则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该事实,在记录册中更新该商标状态为“註冊已屆滿”。

续期通知

香港注册商标的拥有人不必过于担心错过注册的续期期限,因为根据香港《商标规则》的规定,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商标的注册届满日期前6个月至该日期前1个月的期间内,通过向其记录的送达文件的地址向商标拥有人送交通(已办理续期的除外),告知商标拥有人商标的届满日期以及续期手续。

根据代理实践,伴随香港知识产权署电子申请系统智能服务的应用,香港知识产权署当前基本上都在商标注册期届满日期前6个月的当日发出续展通知书。注册商标拥有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的当日及之后(但不迟于注册期届满日)进行续展,在此期间如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续期请求及费用,可以即时获得审批。

当然,不排除存在例外情形。根据香港《商标规则》的规定,如某商标审理时间过长,在到期续期(由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计10年)前6个月的日期仍未获准注册,则香港知识产权署可以在该商标实际注册后1个月内送交续期提示,并告知注册商标拥有人须在实际注册日期后的6个月内提出续期请求及缴付续期费用。

例如:商标B的注册日期为2000年8月2日,实际注册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其续期到期日为2010年8月1日。那么,香港知识产权署最迟应于2010年8月15日向注册商标拥有人发送注册续期提示,并告知其最迟应于2011年1月15日(实际注册日期后的6个月)提出续期请求及缴付注册续期费用。上述时限不能延展。

若注册商标拥有人未在实际注册日期后的6个月内提出续期要求,也没有缴付续期费用的,该商标将会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有关删除和删除日期的事宜。

逾期续期

如注册商标拥有人未按照要求在注册期届满之前提交续期请求,或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续期费用,其仍可在规定的不少于6个月的较后期间内提出续期请求;在该情形下,注册商标拥有人必须在该期间内缴付一笔额外的罚金。逾期续期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述续期通知中例外情形下的商标注册的续期(即,商标续期期限晚于实际注册日期不足6个月,或商标实际注册日期晚于或等于商标续期期限)。

在逾期续期的情形下,注册商标拥有人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缴纳每件注册商标500港元的罚金,不区分注册商标包含的类别个数。 

若商标注册在规定的逾期期限内续期并获批,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该项续期及续期日期。注册的续期自先前的注册期届满的日期起生效。

如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未按照要求在注册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交续期请求,或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续期费用及罚金,有关商标将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该事实,在记录册中更新该商标状态为“註冊已删除”。

恢复注册

对于上述未为规定期限内缴续期费用而从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纪录册中删除的商标,其拥有人可请求恢复,但须在删除日期后的6个月内提出恢复注册及续期请求,并缴付恢复及续期费用。有关时限不能延展。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拥有人须在意识到注册商标未续期后立即请求恢复。根据香港《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审查注册商标拥有人提出恢复注册请求时是否说明当日不续期的原因,以及考虑该原因后将商标恢复登记于注册纪录册是否为公正的做法。一般来说,假如商标拥有人已为注册续期作出适当的安排,以及在发现遗漏办理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恢复商标注册的申请,则把有关商标恢复登记于注册纪录册属公正的做法。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拥有人提交恢复请求时,不能仅表示要求恢复注册商标的意愿,还必须给出请求恢复的充分理由,例如说明其非故意错过续期期限的理由,以及发现错过续期期限后马上采取的积极措施。

请求恢复商标注册及续期,注册商标拥有人须缴纳首个类别官费4000港元;注册商标包含多个类别的,每个额外类别均须另外缴付1340港元。

如商标注册获批恢复,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将商标恢复登记于注册纪录册,为注册续期,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公布该项恢复注册及恢复日期。续期自先前注册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删除的商标,其注册期届满后1年内仍可以被引述用以反对在后商标申请。

独立注册合并

就某商标拥有超过1项商标注册的拥有人,可以考虑请求香港知识产权署将该等注册合并为单一项注册。

在收到商标注册拥有人提出的合并请求后,香港知识产权署经审查,若认为提出合并请求的所有注册是同一权利人就同一商标提出的,且均依据《商标条例》获得相同的保护(例如,获得作为证明商标的保护),则批准将该等注册合并为单一项注册。合并后的注册的限制条件(卸弃、限制及条件)与原本各项独立注册的限制条件(卸弃、限制及条件)完全相同。

香港知识产权署批准将超过1项的注册合并后,须在合并后的注册中记入与原本各项独立注册相同的注册详情,包括其涉及的批予特许、抵押权益或任何其他详情等。若原本每一项注册各有不同的优先权日期,香港知识产权署应在合并后的注册纪录中记入不同的声称的优先权详情。同时,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原先各项独立注册的详细背景资料中记入有关合并详情,标记所有合并前的独立注册的注册状态为“已合并”。

合并前的各项独立注册具有不同注册日期的,合并后的单一项注册的注册日期为合并前的各项独立注册的最后注册日期,下次续期也按该最后注册日期计算。合并注册的编号采用原先各项独立注册中提交日期最后者的注册编号+英文字母。

例如:C商标包含类别1的注册日期为2000年8月2日,D商标包含类别2的注册日期为2003年12月5日,C商标与D商标合并后的E商标的注册日期即为2003年12月5日。如果E商标在2020年1月获准合并,则续展到期日为2023年12月4日,续展类别个数为2。如果E商标是在2023年1月获准合并,则续展到期日仍然为2023年12月4日,续展类别个数仍为2。

相对来说,拟合并的各项独立注册的续期期限越接近,在早到期的独立注册续期期限前获准合并,越有利于节约后续的续期费用。如果拟合并的各项独立注册的续展期限相差较大,类别个数也相差很多,合并后是否可以节约续期费用就需要综合考量。

对于独立注册合并请求,香港知识产权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过渡条文涉及的例外情形

凡在2003年4月4日或之后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及已转换的商标申请,以及在2003年4月4日或之后到期的商标注册续期,均须按香港《商标条例》(第559章)办理(条例第97条;附表5第11及14条)。这些申请的首次注册期为10年,其后可续期,每次续期10年。商标注册处被废除的《商标条例》(第43章)适用于在2003年4月4日之前提交和并未转换的申请(条例第97条;附表5第10(1)及14条)。这些申请的首次注册期为7年。

例如:商标申请F包含1个类别,在2001年1月3日根据现已废除的《商标条例》(第43章)递交,之后被反对,于2024年5月5日和解,根据现已废除的《商标条例》(第43章)获得注册,则注册商标F的第一次续展日为2008年1月2日,续展到期日为2018年1月2日及2028年1月2日。商标F的权利人须在2024年11月5日前补交续期费2670港元+2670港元,获批后商标F的权利届满日为2028年1月2日。

在上述情形下,若注册商标F的拥有人如果在规定的续期期限内续期并获批,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该项续期及续期日期;若注册商标F的拥有人未在2024年11月5日前提出续期要求,也没有缴付续期费用,则该商标F会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香港知识产权署须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有关删除和删除日期的事宜。

总结

尽管香港商标续期手续简单、费用明晰,但监视周期长,且可能面临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建议商标权利人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以免丧失权利、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