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类别不同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路径分析 -浅析被发回重审的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
摘要: 在商标民事案件中,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的被诉侵权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被告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别属于不同类别。在此情况下,法院怎样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呢?本文旨在通过野格维生素能量饮料案(两案),探究当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被告被诉侵...
从“野格啤酒案”看商标侵权案件中自然人担责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在起诉前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明明被诉侵权行为频繁指向一个自然人,却因不能举证证明该自然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无法将该自然人列为被告。又或者,商标注册人在起诉时将某个自然人列为被告,但法院最终认定该自然人未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或者认定自然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无法判令该自然人承担民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著作权保护的审慎认定
摘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为在先著作权提供了跨越商品类别限制的保护路径。基于此种保护效力可能及于全部商品与服务类别的法律后果,对其适用应当秉持审慎立场。本文主张,在先著作权保护应当建立权属证明严格化与认定标准梯度化的双重审查框架:前者要求对著作权权属证据进行实质审查,防止形式登记替代对权利来源真实性的考察;后者主张以作品独创性高度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