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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商所案件被评选为最高院2014年度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性知识产权案例

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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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贸促会专商所代理的苹果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行政判决书〕被评为2014年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贸促会专商所代理的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台州汇昌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被评为了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关于苹果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纠纷上诉案,最高法院指出,该案涉及图形用户界面这一新类型客体能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象。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成为外观设计授权客体的法律依据,以及该类外观设计申请所需满足的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的规定,但图形用户界面能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仍应当以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法律依据。以图形用户界面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为便于准确确定外观设计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图片、照片或者简要说明中,通过恰当的方式指明哪些部分属于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该案为今后审理与图形用户界面有关的授权确权类专利行政案件,进一步明晰了审理思路。

       该案在早些时候被评为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之一。

       在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台州汇昌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中,法院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更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作出了有利于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