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宝格丽”(BVLGARI)是意大利著名奢侈品品牌,由索帝里欧·宝格丽(Sotirio Bulgari)于1884年在罗马创立,发展至今已有140年历史。宝格丽的诸多经典珍藏饰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宝格丽公司十分重视商标权的保护,很早便在中国进行了全面的商标布局,其在中国最早的商标注册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
位于中国某市的“宝格丽咖啡店”由蔡某某经营,成立于2004年,后于2016年在该市授权开设了“宝格丽咖啡分店”。蔡某某持有多个与“宝格丽”“BVLGARI”商标近似的标识,其中第43类和第30类上的“宝格丽音乐咖啡BALCARY MUSIC COFFEE”商标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0年2月获准注册。
宝格丽公司与蔡某某的商标权纠纷始于2015年。彼时,宝格丽公司针对蔡某某持有的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用的植物制剂;可可制品”等商品上的“宝格丽音乐咖啡BALCARY MUSIC COFFEE”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蔡某某不服上述撤销决定,提起撤销复审及后续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两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争议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判决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在上述撤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针对对方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互相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针对蔡某某申请注册的第43类“宝格丽音乐咖啡BALCARY MUSIC COFFEE”商标,宝格丽公司的办案代理人代表宝格丽公司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张该商标为恶意注册,其注册和使用侵害宝格丽公司的在先驰名商标权利。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法院支持了宝格丽公司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诉求,且进一步认定蔡某某的上述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在双方长达数年的商标撤销、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中,蔡某某和宝格丽公司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蔡某某在行政案件中提交了其在咖啡店服务及相关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这一方面是为了在撤三案件中维持其商标注册,另一方面是为了证明其第43类上的注册商标已具有稳定的消费群体,能够与宝格丽公司的驰名商标相区分。宝格丽公司的办案代理人充分评估蔡某某的使用证据所体现的侵权行为,结合进一步调查取证情况,并建议宝格丽公司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侵权证据的收集
一方面,蔡某某为证明其使用了“宝格丽音乐咖啡BALCARYCOFFE”商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交了完税证明以及《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许可证》、外立面牌匾照片、《定牌咖啡委托加工合同》、收款收据、销售出货单等使用证据。上述证据具有自证的效力。另一方面,虽然本案双方商标权纠纷已持续数年,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蔡某某在第43类上的注册商标“宝格丽音乐咖啡BALCARYCOFFE”侵害宝格丽公司的驰名商标合法权益,应予以无效宣告,但蔡某某、某市宝格丽咖啡店及其宝格丽咖啡分店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在互联网平台上宣传其咖啡店,并突出使用“宝格丽”“BVLGARI”等标识,实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宝格丽公司的办案代理人及时对上述两家咖啡店的线下侵权行为和线上宣传行为进行固证,结合被告提交的使用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且具有侵权恶意。
损害赔偿依据
为支持主张的赔偿额,除了宝格丽品牌的驰名证据之外,宝格丽公司的办案代理人还提交了宝格丽公司对其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费及相关支付凭证,宝格丽公司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支出的维权费用,以及蔡某某针对第三方主体提起的侵权诉讼判决等证据,一方面证明被告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另一方面证明宝格丽公司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别市场中的价值高,且为本案付出的维权费用多,最终帮助宝格丽公司获得了较高的赔偿额。
二、裁判观点
本案中,双方针对宝格丽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二被告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被告使用“宝格丽”作为咖啡店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宝格丽咖啡店的店铺外立面、提供的餐饮服务和相关商品上,用于宣传和推广相关服务和商品的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资料,以及美团、大众点评、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上,突出使用“宝格丽”“BVLGARI”“宝格丽音乐咖啡BALCARYCOFFE”等标识。上述标识与宝格丽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对宝格丽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及翻译,其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宝格丽咖啡店由宝格丽公司经营,或者误认为宝格丽咖啡店与宝格丽公司存在授权许可使用或关联企业等特点联系,具有误导公众以及攀附宝格丽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主观恶意。且证据显示,部分消费者确实对被告的服务来源及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产生误认,被告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宝格丽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专用权。蔡某某在第43类上的注册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其商标权自始不存在,其在注册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二被告分别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某市宝格丽咖啡店”和“某市宝格丽咖啡分店”作为企业名称,其中起到区分市场主体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字号“宝格丽”。根据宝格丽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二被告使用“宝格丽”作为字号前,“宝格丽”和“BVLGARI”已形成稳定译文对应关系。且蔡某某提交的“宝格丽音乐咖啡BvlgariMusicoffee”商标注册申请的中、英文主体部分,均与宝格丽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足以说明蔡某某明确知晓宝格丽公司的注册商标、字号及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知晓其知名度及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具有攀附宝格丽公司商誉的故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办案心得
行政、民事程序结合,全面打击恶意注册和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第43类上的商标注册已满5年,若直接对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则存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快于行政确权案件的可能。这使得民事判决作出时,被告持有商标可能仍处于有效注册状态,进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据此,宝格丽公司的办案代理人全面评估,确定采用先提起行政确权程序,获得有利行政裁决后再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策略,通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从根本上打击被告的恶意注册商标,之后及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进一步遏制其侵权行为,最大程度保护了宝格丽公司的合法权益。
及时办理财产保全,保障判决履行
在诉讼准备阶段,为了保障判决后续得到有效履行,宝格丽公司的办案代理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扣押、查封二被告的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财产,包括被告的银行账户款项及用于经营侵权咖啡店的房产,以确保判决的履行。
充分举证,赔偿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宝格丽公司的办案代理人通过深入分析、挖掘对方证据,以及对本方证据的合理组织,全面论证、说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涉案“宝格丽”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被告全方位抄袭、模仿宝格丽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被告的侵权时间长、经营规模大,侵权人之间存在授权许可,被告明确认知“宝格丽”品牌具有高价值,以及宝格丽公司因维权所支付的成本等因素,支持了宝格丽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本案是行政、民事程序相结合,全面制止商标恶意注册和侵权行为的又一典型案例,可为其他权利人的有效、及时和全面维权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