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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转让证明递交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1-12-17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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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所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用以证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本文总结了优先权转让证明递交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并结合案例给出了一些应对建议。

二、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准备和递交

(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后中国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不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即,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需要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1.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准备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信息:在先申请人即转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需要转让的优先权信息,即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转让方将在先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利益(包括优先权)转让给受让方。

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优先权转让证明仅有转让方的签字或者盖章,没有受让方的签字或者盖章,符合向专利局递交的条件。

经转让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发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的认证件,又或在先申请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复印件的公证件,都可以用做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纸件申请需要递交经转让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原件、或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发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的认证件原件、又或在先申请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复印件的公证件原件。电子申请可以提供上述3种原件之中任意一种的扫描件用做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递交,当专利局认为必要时,需要另行提供原件。

2.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递交前的核对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递交之前,需要仔细核对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所含有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信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其中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要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录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受让人的信息要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申请中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如有不一致的信息,需要第一时间和相关当事人联系,询问不一致的原因。

在先申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的,需要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如果发现优先权转让证明中的转让人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申请人不一致,例如:姓名的拼写问题或者姓名中的中间名有无的问题,经过询问客户,能够确定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录的申请人信息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发出日处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发出日之后)中记录的申请人和优先权转让证明中的转让人一致,可以在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同时一并递交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用于证明优先权的转让关系。

在先申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之后,如果申请人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了用于更正信息的申请数据页(Corrected Application Data Sheet)和变更申请人的转让证明,若美国专利商标局再次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申请人,和在中国递交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在后申请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是外文的,需要提交该文件的中文题录译文。

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人(转让方)涉及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受让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需要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具体可以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3)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转让方)涉及中国内地的单位,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上必须有转让方的单位公章。在先申请的申请人(转让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由转让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符合递交专利局的条件。

3. 优先权转让证明的递交期限

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为配合新《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展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于2021年8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这个期限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原有规定(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不同,做了适当调整,需要注意。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通常不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并且PCT/ISA/210表(国际检索报告)中列有“PX”、“PY” 类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但是,如果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显示有申请人作出的有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即根据PCT细则4.17(iii)作出的声明,申请人就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关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准备以及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递交前的核对,可以参照上述第(一)点之相应部分的介绍。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如果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同时随新申请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2个月内补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三、相关案例和建议

流程实务中对优先权转让证明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是A,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A和B。

建议: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有两种制备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方法。第一种,制备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时,转让方填写为申请人A,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中声明,转让方申请人A将有关于在先申请(列明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申请人A和B。第二种,制备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时,转让方填写为申请人A,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中声明,转让方申请人A将有关于在先申请(列明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权利和利益转让给申请人B。

案例2: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是A、B,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C。客户提供了两份优先权转让证明,一份是A(在B知情的情况下)将优先权转让给C,一份是B(在A知情的情况下)将优先权转让给公司D。

建议: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告知客户,还需要一份从公司D到C的优先权转让证明。

案例3:申请人A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是E、F,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申请人是A。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人A、B、C以在先申请为基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客户准备提供从发明人E、F转让到在后申请的申请人A、B、C的转让证明。 

建议: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客户准备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A转让到在后申请的申请人A、B、C的优先权转让证明。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申请人都是A,说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是A,申请人A享有优先权。从发明人E、F转让到在后申请的申请人A、B、C的转让证明虽然说明了转让关系, 但是无法说明发明人E、F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无法证明发明人E、F享有优先权。所以,从发明人E、F转让到在后申请的申请人A、B、C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并不能满足优先权转让要求。或者,如果申请人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了用于更正信息的申请数据页(Corrected Application Data Sheet)和变更申请人的转让证明,若美国专利商标局再次出具的受理通知书(Updated Filing Receipt)上载明的申请人,和在中国递交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在后申请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四、结语

综合上文所述,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需要核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申请人是否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核查是否需要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在收到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之后,认真核查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有关事项,在期限内及时递交,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使专利申请能够尽快通过初步审查。

 

参考文献: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3月第一版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其官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