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and Insights

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援引加入的规定

时间:2021-11-24作者:

分享到:

点击打印文章

一、前言

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正在修改过程中。为在审查实践层面保障对《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工作。新法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优先权副本的时间延长到第一次提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这是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引入援引加入和优先权恢复、增加、改正相关条款的法律基础。尽管援引加入的内容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并未体现,2021年8月4日出台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援引加入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便于从业人员有章可循。

二、《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关于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其中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其中的项目或部分是指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适用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且在先申请中应包含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2、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包含援引加入的声明,如果该声明未包含在提交申请时的请求书中,应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3、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但是《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援引加入条款与我国修改前的《专利法》相抵触,因此,虽然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成为了PCT成员国,并且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就PCT的相关规定进行过适应性修改,但是我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关于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仍然作出了保留。2021年6月1日新《专利法》生效,援引加入的实操规定便提上日程。

三、《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

在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援引加入”方面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第一、关于普通申请的援引加入的规定。

援引加入的申请时间。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之一而保留申请日的,或请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而保留申请日的,应当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提交援引加入声明。对于专利局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援引加入声明,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

援引加入的提交文件。一是援引加入声明。援引加入声明应当写明援引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援引加入声明中写明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一致,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二是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注意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三是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需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译文。如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写明了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则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援引加入重新确定申请日的情形。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的内容如果未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申请日会重新确定,以后补交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第二、关于国际申请的援引加入的规定。

援引加入的申请时间。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或者错误提交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或者正确的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其中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对于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同时申请援引加入。

援引加入的提交文件。一是援引加入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二是在进入声明中正确指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在原始申请文件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原始申请文件)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位置。

援引加入重新确定申请日的情形。对于优先权不符合规定或者受理局关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审批明显存在错误的,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按照规定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或者请求不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但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如果申请人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审查员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表)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并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的,审查员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按照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的除外。

由此可见,援引加入给予了申请人更为宽松的救济方式,有利于充分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但是应当注意新法新增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即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申请人可以就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而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正属于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所以一旦使用援引加入则会影响对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四、结语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援引加入的修改是在当前创新环境和创新需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响应社会公众的需求,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对专利审查制度作出的进一步完善,为创新主体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在工作中,合理应用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能够充分维护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