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and Insights

新加坡最新知识产权法关于专利法的修改

时间:2023-03-21作者:

王武振

分享到:

点击打印文章

摘要

新加坡《专利法》首次制定于1994年,其于1995年正式生效。在随后的几年间又进行了多次修改。现使用的《专利法》版本涵盖了2022年1月12日议会批准并于2022年2月8日由总统签署的《2022年知识产权(修正)法案》中的对专利法部分的规定。该法案于2022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在最新生效的《2022年知识产权(修正)法案》中有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一、英文译文公布程序的规定

根据之前的知识产权法,当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是以非英文公开的,在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时申请人需要提交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IPOS才会对国际申请的英文译文进行国家阶段的公布。

专利法修正案实施以后,IPOS在一般情况下将自动公布在该局提交的英文译文。并且对于该自动公布,申请人也无需缴纳额外的费用。

此举有利于简化以非英文公开的PCT国际申请进入新加坡的国家阶段,这减少了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消耗,这对于目前在新加坡递交的约15%的非英语国际专利申请无疑是有利的。同时该举措也能够促进非英文公开的PCT国际申请进入新加坡的国家阶段。

二、第一项发明创造的审查

修改后的专利法中规定:当一件申请中包括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发明创造时,审查将仅限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第一项发明创造。

虽然此前新加坡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缺乏单一性的权利要求的默认操作也是仅审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第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并未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法案进一步明确了该默认操作。

三、修改申请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认为不可授权的部分通过申请人相对细微的修改就可以解决,那么审查员可以不下发书面意见,而是通过发出修改邀请通知书邀请申请人修改申请的方式来解决不可授权的问题。答复该邀请通知书的期限为2个月,且不可延期。

若申请人拒绝修改、或者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改内容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审查员应根据现行实践发出第一次或者后续的书面意见通知书。
该项规定能够压缩审查期限,加快审查进度。

这类似于中国审查实践中审查员通过电话会晤的方式发出修改邀请的方式。笔者曾在实践中遇到个案,审查员为了加快审查进度,在实质审查阶段在未曾发出任何书面的审查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以电话会晤的方式发出修改邀请,以通过直接提交补正以克服形式问题来获得授权。该个案在审查员发出修改邀请过后一个月内即获得授权。相对于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这缩短了流程时间,加快了专利的审查进度。

四、授权后的复审程序

新加披专利制度在2014年之前的专利授权程序采用的是“自我评估制度”。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就可以获得专利授权。2014年之后,新加坡的专利授权程序采用的是“肯定性审查授予制度”,根据该制度,所有专利申请都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在2020年1月以前,新加坡可以基于外国的积极的审查结果对相同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但是新加坡于最近关闭了该授权通道。

在引入授权后的复审程序之前,对于授权专利所提出的质疑仅能通过提交撤销请求来实现。在引入授权后的复审程序之后,任何人可以在专利被授予后的任何时间,以下列任何理由,向注册官提出对发明专利说明书进行复审的请求:

(a)该发明不是可申请专利的发明;
(b)说明书没有清晰、完整地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发明;
(c)在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所提交的申请的范围,或者在一项申请(例如分案申请)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先前申请中披露的内容;
(d)在专利授予后对专利进行了修改,由此导致专利说明书披露了超出所提交申请范围的额外内容,或者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e)根据第31条对专利申请的规范进行了修改,导致该规范披露了超出已提交的申请中所披露的任何事项;
(f)根据第107条对专利说明书或者专利申请进行了不应允许的更正;
(g)专利是同一发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专利中的一项,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期,由同一当事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申请。
由于通过提交撤销请求来实现对专利的质疑通常需要提交专家意见,这通常需要花费相当大的花费。现在,任何人可以基于以上理由对授权后的专利提出复审请求,其中,专家审查意见不是必要的,这提供了一种高效且经济的质疑途径。同时,这对于专利权人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五、审查复核程序的规定

根据之前的知识产权法,当申请人请求复核实审报告时,IPOS将委派另一个审查员复核案件档案,并判断是否同意或者不同意前一个审查员的不清楚的实审报告或者补充审查报告。

修正案实施以后,如果申请人在提交请求复核实审报告的同时提交了修改,那么第二个审查员将不再需要考虑前一个审查员出具的不清楚的实审报告中的驳回意见。

此举减轻了审查复核程序中第二个审查员的工作负担,加快了审查复核程序的进度。

六、专利权的恢复

如果注册官认为专利所有人未在第36(2)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任何续展费,或未在第36(3)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费用和任何规定的额外费用是无意的,注册官需要裁定在支付任何未支付的续展费和任何规定的额外费用后恢复专利。

此举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七、侵权救济限制的规定

(1)在侵犯专利的诉讼中,如果被告证明在侵权之日,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专利的存在,则不得裁定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也不得裁定被告支付利润。
(2)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 "专利"或 "已被授予专利"一词用于某一产品,或任何表达或暗示该产品已获得专利的词或字符,就被视为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产品已获得专利,除非该词或字符附有专利号。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对于在第36(3)条规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在支付续展费和为第36(3)条规定的任何额外费用之前,拒绝判给任何损害赔偿金、做出利润分配裁定或给予任何其他救济(包括禁令)。

此举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力约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对于公众的合理利益也给予了保护。同时,对于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权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敦促作用。

结语

此次专利法修改中,改进了专利审查程序,减少程序周转和处理时间;简化了专利审查程序,以消除不必要的工作;对于专利权的权利行使以及侵权救济限制等做了更具体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专利权人以及公众的利益;在对专利权的异议方面进行了补充,从而促进纠正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中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