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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专利保护概况

时间:2023-09-26作者:

钱亚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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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加拿大专利事务主管机关是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CIPO)。该局业务内容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有关专利的法律体系为《专利法》和《工业设计法》。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创造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申请受理、审批、授权等内容;《工业设计法》规定了工业设计申请受理、审查、注册等有关内容。加拿大没有实用新型这一保护类型。

二、专利保护的类型及期限

1. 发明专利
保护的对象为利用自然规则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期限为20年。

2. 工业设计

保护的对象为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新设计,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10 年,自注册日满 5 年前需要缴纳一次维持费以维持后续 5 年期限的工业设计,否则该工业设计权利将终止。

三、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1. 发明专利

申请流程为:递交申请→受理→初审→公开(18个月)→实质审查及意见答复→注册。

①在递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就会受理该申请,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需要确保专利申请包含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请文件不完整则不能获得申请日。形式审查后,按照发明主题依据专利分类表给出该申请的分类号。如果申请文件完整,申请人将得到包含申请日在内的受理通知书。

②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如果要求优先权,自优先权日)18 个月将予以公开,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提前公开。PCT 申请公开语言如果不是英语或法语,则PCT 进入加拿大日为公开日。

③专利申请为请求审查制度。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实审请求也可以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出。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审查员将对专利申请进行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审查,以确定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换而言之,必须:

以前未在世界任何地方披露过;
具有功能性和可操作性;
表现出独创性; 和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④加快审查程序

目前加快审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A.普通加快审查

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开并且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申请人可以支付 500 加元的额外官方费用,并提交声明:如不加快审查进度,则可能损害申请人权利,请求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加快审查专利申请。

B.“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

2011 年 3 月 3 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实施 “绿色技术”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申请人可以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请求,说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有助于减轻或解决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或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请求加快审查。目前,该请求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的官方费用。

C.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如果向一个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通过了该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那么可以借助该审查结果,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向另一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加快该国对应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求。

目前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与许多国家的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有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试点项目,这些国家有:中国、美国、日本、英国、西班牙、芬兰、丹麦、德国和韩国。这些国家的申请人可以利用其他国家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检索或审查结果请求快速审查,以便缩短审查周期。

2. 工业设计

申请流程为:递交申请→受理→初审→检索→实质审查→注册。加拿大的工业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度。

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说明书、附图以及照片能够清晰体现外观设计体征以及其组成部分。随后,审查员将对外观设计进行检索,检索其与在先设计的相似性。此检索报告将被作为实质审查阶段的参考依据。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将对外观设计的独创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检索报告进行分析,同时判断外观设计申请是否已被公开一年以上。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并予以注册。

一件工业设计应针对一件产品,一套产品或同一类型的相似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工业设计申请在批准注册之前都可以添加相似设计。
工业设计可以请求加快审查,加快审查要缴纳 500 加元官费。

3. 关于专利授权后修订

①重新审查(re-examination)

专利授权后任何人,包括审查员可以基于新发现的背景技术对授权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提出重新审查(re-examination)。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授权的专利颁发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修改后的专利证书。专利权人可以对进行了删除、修改的授权专利有关的重新审查决定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诉讼。

②再颁和放弃(Reissue and disclaimer)

如果专利权人发现授权的专利有疏忽或差错,自授权公告日起四年内可以要求再颁发专利(reissue)以便扩大或修改权利要求,也可以通过放弃或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放弃部分权利。

四、侵权诉讼和无效

侵权和有效性问题通常在同一诉讼中同时处理。 例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通常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理由。 在联邦法院,被告通常会进一步通过反诉的方式寻求宣告专利或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无效,并要求在专利局登记宣告专利无效的判决证明。

如果在省级法院或仅作为辩护(而不是反诉)在联邦法院提出无效请求,则法院关于有效性的决定仅适用于对于提出抗辩的一方。 然而,在实践中,第三方可能会利用该决定在涉及同一专利的其他诉讼中寻求无效宣告。

如果在联邦法院的诉讼或反诉中提出无效请求,则法院的成功判决将使专利无效决定适用于所有人。为了在联邦法院提起无效专利的诉讼,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如果遭遇专利权被侵犯,可以向联邦法院或加拿大各省的高级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通常而言,联邦法院通常是专利执法的首选,因为它具有国家范围的管辖权,并且通常被认为在专利事务方面拥有更多经验。加拿大专利侵权诉讼通常需要的时间是2-3年。

一般来说,在加拿大可以指控两种类型的专利侵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在加拿大,任何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干涉授予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内充分享有的垄断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这种侵权通常被称为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诱导或促成他人侵犯专利权。 法院在确定被告是否诱导或促成侵权时会考虑三个因素:①侵权行为必须由直接侵权人完成;②直接侵权人在完成侵权行为时,必须受到被诉诱导人的影响,如果没有这种影响,直接侵权行为就不会发生; ③诱导者必须知道,由于其影响,直接侵权者将从事最终被认定为侵权的活动。

五、最新动态

加拿大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的最终文本已于2022年6月2日在加拿大议会法令中注册,并于2022年6月22日在加拿大公报第2部分 (CG2)中公告。本次修正案中有部分内容于2022年7月1日生效实施,而大部分内容于2022年10月3日实施。

本次加拿大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加拿大专利系统25年多以来的巨大变更,旨在减少申请中的专利案,简化审查流程。

本次修正案大部分内容于2022年10月3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1. 引入超项附加费

在提出审查请求与支付最终费用的任何阶段,专利申请中超过20项权利要求的每项都要支付超项费。当申请文件超出20项权利要求时,将每项增加100加元的超项费。此外,如果在支付授予专利的最终费用(维持费)时权利要求超过20项的,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将每项收取100加元的费用。如果申请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小实体资格,则为50加元。

此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算入权利要求数。

2. 引入继续审查程序(RCE: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继续审查程序(RCE)时一种解决驳回的最终状态的一种手段,是在同一申请中提出的继续审查请求。RCE 制度已经存在于美国专利法中。
申请人在请求审查后最多可收到三份审查意见通知书(OA),包括常规OA(含单一性问题OA)和终局OA(Final OA)。如果审查员发出终局OA,则审查终止,申请人将有机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如果在审查过程中收到授权通知或附条件授权通知,审查也会终止。

要在此时重新启动该申请的审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提交 RCE 并缴纳规定的费用。RCE 的费用与请求审查的费用相同,目前为 816 加元或 408 加元(针对小型实体)。

在提交 RCE 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后,申请人在审查再次终止之前最多可以再收到两份OA。 申请人此时可以提交再一次的 RCE,并且可能会进一步收到最多两份OA,依此类推。

申请人在终局OA下发后4个月内未提出RCE请求的,该申请将视为放弃,但是,另设有12个月以内的请求恢复期。

3. 引入有条件的授权通知(Conditional Notice of Allowance:CNOA)

这是加拿大专利制度的一个新特点。CNOA是由专利局自行决定下发,通知申请人以修改一些特定的轻微缺陷为条件,可以授权该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的4个月内进行修改或争辩并支付最终费用,该申请将进入授权阶段。

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将仅限于CNOA通知中指明的缺陷和对任何明显错误的纠正。若申请人对CNOA通知的答复不符合审查员的要求,该CNOA通知将被撤回,并视为申请人从没有提出过修改。

和普通授权通知一样,若申请人想要在CNOA通知以外的范围内修改专利申请,应在4个月支付授权费的期限内或在支付授权费之前提出RCE请求,该期限不能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