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日本,外观设计被称为“意匠”。日本的《意匠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工业上的可利用性,即该外观设计可以在工业上被利用和量产;
2.新颖性,即该外观设计在其申请前不为公众所知;
3.创造性,即该外观设计并不是通过容易的创作即可得到的。
由此可见,日本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较为严格。那么,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后,就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而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如何?这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日本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应的对比设计之间的相似性对比的案例来获知一二。
笔者在上一篇关于日本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介绍文章里对日本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介绍。下面,笔者将通过两个案例来浅析日本在侵权和无效程序中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进行判断时采用的基本方法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