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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期限补偿(PTA)简介

时间:2025-07-07作者:

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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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21年中国专利法修改,引入了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其中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随着2024年1月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实施,专利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和审查引起了更多的关注。本文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以及审查实践,逐一介绍专利期限补偿的必要条件、专利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及的专利期限补偿均为PTA(Patent Term Adjustment)专利期限补偿,不涉及PTE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二、获得专利期限补偿的必要条件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才有机会获得专利期限补偿。

1.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获得专利期限补偿的专利类型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均不适用专利期限补偿。此外,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需要研究两案具体情况才能判断是否应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来确定是否可适用专利期限补偿。

2.提出请求

专利期限补偿需在专利权人主动提出请求的条件下才启动。因此需要关注提出请求的相关要求,以顺利获得补偿:

提出人: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提出时机:专利权人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专利期限补偿请求费200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将导致专利期限补偿的权利丧失,没有恢复权利的机会。

3.满四且足三

获得专利期限补偿天数的前提是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满四”——授权公告日晚于”申请日“起满4年之日,即授权时间超过自申请日起4年。在专利期限补偿条款中,"申请日"应理解为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之日,因为补偿针对的是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而不包括非国知局原因导致的延误。

“足三”——授权公告日晚于”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即授权时间超过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年。

判断"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时,需要比较三个关键日期:

①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日期;
② 缴纳实质审查费用的日期;
③ 专利申请公开的日期;

以上述三个日期中最晚发生的那个日期为"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对于以上第③种情形,即为提实质审查早于公布日的情况,按照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应取公布日。

三、专利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

在递交专利期限补偿请求之前,准确预估是否能获得专利期限补偿以及可补偿的天数,对于专利权人做出是否提出专利权补偿请求至关重要。因此,为了便于专利权人决策,需准确理解专利期限补偿的计算规则,并将准确的预估补偿天数提前告知专利权人。

概括来说,专利期限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专利期限补偿(PTA)= min(满四,足三) - 授权过程中合理延迟 - 申请人引起不合理延迟

1.min(“满四”,“足三”)

需分别计算两个时间差,并取两者中较小值:

“满四” = 授权公告日 - 申请日起4年之日
“足三” = 授权公告日 - 实质审查请求日起3年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满四” 和 “足三” 必须均为正数。如前所述,这里的"申请日"应理解为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之日。例如,对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在计算专利期限补偿时,其申请日为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2.授权过程中合理延迟

授权过程中合理延迟包括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造成的延迟。

在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当前对于复审程序的适用存在特定的限定条件:若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专利申请文件,则该复审程序时间将不被纳入专利期限补偿范围,即从驳回决定发文日至复审决定发文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能给予期限补偿。

而对于复审程序中仅提交陈述意见但未修改申请文件的复审案件,考虑到申请文本未作实质性变动,在案件最终授权后,复审程序时间(驳回发文日至复审决定发文日)会被计入补偿范围,并在申请人提出期限补偿请求时将给予相应的期限补偿。

最新的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国知局意图对"复审程序是否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的判定标准进行修订。拒绝给予期限补偿的情况不限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而是扩大到在复审过程中引入新理由、新证据。此处标准的修订,大大增加了准确预估补偿天数的难度。因此,需持续关注国知局对审查指南相关条款的修订动向,以便及时调整案件处理策略。

其他属于授权过程中合理延迟的情形,即在授权前有行政复议、中止、保全、行政诉讼等情况的,需要在计算专利期限补偿期限时,参照复审的情形,扣除相应时间。

3.申请人引起不合理延迟

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以下五种情况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

如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此种情形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例如,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发文日为2025年1月6日,申请人在期限届满日2025年5月6日前递交了延期请求,最终于2025年5月26日实际递交了答复。此处自期限届满日2025年5月6日起至实际答复日2025年5月26日的天数(20天)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分案通知书、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等等所有初审、实审阶段有指定绝限的通知书的答复。另外,复审通知书如有未在期限内答复的情况,需视复审程序是否已计入期限补偿考虑是否计算。即,如果复审程序按照前述第2条,被认为是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而不予补偿、计算期限补偿时需要减去复审程序所耗时长,则复审通知书即使有未在期限内答复的情况,也不应计算,否则会导致延迟天数的重复计算。

2)延迟审查引起的延迟

如果申请延迟审查,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计算实际延迟审查天数的时候,需要考虑延迟审查撤回的情况。延迟审查引起的延迟天数为:延迟生效日与延迟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

案卷在有援引加入情形时,在国知局在收到发明申请的时候未确立审查基础,或者是说申请人在递交《确认援引请求》的时候改变了审查基础,国知局需要(重新)开始审查工作。因此,由于援引所导致的延迟时间应被认为是申请人导致的延迟。具体地,延迟的天数应为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至《确认援引请求》递交日之间的天数。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

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的时间间隔,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类似于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这里也有一个关键的限定条件,即证明该视撤恢复程序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见,例如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撤回通知书是由于审查员误解等原因导致,专利申请人在递交恢复请求时通过意见陈述进行解释“该视为撤回通知书不是由专利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并提交相关证据,如果专利申请人的解释被审查员接受,则该错误的视为撤回通知书导致的时间花费(从视为撤回通知书的发文日直至恢复审批通知书的发文日的时间间隔)不视为申请人引起的延误。

5)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

这条也不难理解,由于申请人取消了默认的 “提前处理”选项,国知局虽然收到了申请案卷但无法开始审查,所以应归为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的时间间隔。

四、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实操其他注意事项

1. 先递交请求及费用,后获知补偿天数,未获得补偿天数的情况下不予退费

根据专利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需要在授权公告日三个月内主动递交专利期限补偿请求及相关费用后,国知局才会通知告知可获得补偿的天数。而且,即使获得补偿天数为0的情况,已缴纳的专利期限补偿请求费不予退还。因此,在递交前准确预估能获得的补偿天数显得尤为重要。

2.获得期限补偿后的年费缴纳

专利补偿期限不满一年的情况下不需缴纳年费。当补偿期限大于或等于一年时,每超过一年,需根据国知局发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规定,最迟于专利20年期限届满前,缴纳或趸交相应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年费的,不予专利期限补偿,且不可恢复。

五、小结

专利期限是专利权人实施权利的有效期限。提前准确预估专利期限补偿的天数、合理利用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激励国内外的创新主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专利期限补偿(PTA)制度处在实践初期,仍有一些特殊情形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不太明确,需通过案例积累不断完善,充分发挥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