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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牙协定与中国外观设计审查实践的差异与适应策略

时间:2024-01-12作者:

宋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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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5日,中国政府交存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的加入书及声明。该协定已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由此,中国成为该协定1999年文本的第68个缔约方,并成为海牙联盟的第77个成员国。海牙协定的执行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与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战略目标相契合。

在海牙协定中,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件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国际局会负责审查提交的复制件,以确认其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和质量标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海牙协定中关于复制件的要求与中国的外观设计审查实践存在一些差异。

另外,根据海牙协定,一个国际申请中可以包含不超过100项的外观设计,但这些设计必须属于同一类别或者与之相关的产品。相比之下,在中国的审查实践中,一份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数量限制较为严格,不得超过10项。因此,企业在进行国际申请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市场的特定要求,以确保其外观设计在中国能够获得有效保护。

以下将阐述海牙外观国际申请的特点,特别关注复制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在一项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的相关方面。

一、海牙外观国际申请的特点

海牙外观国际申请具有多个“一”的特点:外观设计所有人通过在一个主管局(国际局-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产权组织”))、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国际申请,用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缴纳一组费用,就可以在多个缔约方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寻求保护。

根据海牙协定,海牙外观国际申请的提交方式有两种:申请人可以直接将申请提交至国际局,或者通过其所在的缔约方局进行提交。因此,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中国局向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申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选择通过中国局向国际局传递文件,那么这些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应当以英文撰写。

在海牙外观国际申请中,申请人不允许在提交申请后另行指定进入的国家,因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就必须明确指定并确认希望国际申请覆盖的国家。一旦申请提交,从国际注册日起,就已经视为进入所指定的缔约方。

关于在中国的海牙外观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根据将在2024年1月20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关于海牙外观国际申请的保护期限,根据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在5年的首期内有效,可以5年为期进行两次续展。在每个受1999年文本约束的被指定缔约方,国际注册获得保护的期限至少应为15年,并将持续到各缔约方各自法律所允许的最长保护期限届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2021年施行的《专利法》已将外观设计的法定保护期限由原来的10年延长至15年。这一改动使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与海牙协定中对外观设计保护的相关规定实现了衔接。

二、复制件的相关要求

复制件的形式可以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照片、图样,或者是构成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由于不同司法辖区对外观设计充分公开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国际局制定了《关于制作并提供复制件以预防审查局以工业品外观设计公开不充分为由进行可能驳回的指导原则》,旨在降低驳回风险。

根据上述《指导原则》的第三条:提供可以用来表示立体产品表面的浮雕和轮廓的阴影线、晕线、点划线或线条。这一规定与美国的审查实践相符,美国通常要求在表示立体产品表面的浮雕和轮廓时使用阴影线。

相比之下,中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并且,在中国的外观设计视图中,为了具体呈现产品表面的浮雕和轮廓,通常采用的做法是提供剖视图或多角度的立体图。

因此,为了同时满足中国等不允许使用阴影线呈现产品表面的浮雕和轮廓的规则,以及美国等要求使用阴影线的规则,在制备复制件时,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1、 提供包含阴影线、晕线、点划线或线条的视图以表示立体产品表面的浮雕和轮廓。在指定中国后,如果视图中的线条不符合规范,可以在审查意见答复阶段删除或者修改这些不规范的线条。
2、 提供通过立体图和剖视图来表示立体产品表面浮雕和轮廓的视图。在指定美国后,可以在审查意见答复阶段增加阴影线。然而,这种修改方式可能存在被审查员拒绝的风险。
3、 提供足量的视图,包括六面图、不同角度的立体图,显示立体结构的剖视图。同时,也应提供通过阴影线、晕线、点划线或线条表示立体产品表面浮雕和轮廓的视图。
4、 提供渲染图,以更清晰地展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和立体结构。

由于每个缔约方对于申请文件有不同的要求,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足量的视图,并对需要指定的各个国家的审查实践进行深入了解和充分准备,这样才能确保在各个指定国家顺利获得权利。

三、一项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

根据海牙协定,申请人可在一份国际申请中包括多项外观设计,但数量不得超过100项,前提是这些外观设计属于洛迦诺分类的同一类别。与之相比,根据将在2024年1月20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如果申请中的设计数量超过了这一限制,那么超出的部分需要被删除。为了保留这些被删除的外观设计,可以考虑将它们进行分案处理。

对于确定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的数量相对简单,而对于成套产品,由于其包括两个或更多独立的套件产品,虽然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每个套件产品都应作为一项外观设计。并且根据审查指南,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因此,申请人应当为成套产品中的每项外观设计产品提供相应的视图或照片,这意味着除了需要提供成套产品的视图,还需要为成套产品中的每个套件产品提交单独的外观设计申请视图,而非将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单一外观设计的多个视图形式呈现。这种规定旨在确保每一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能够得到充分和明确的保护。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某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法院将判定该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将成套产品的每一套件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提供相应的视图,能够确保每一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能够得到充分和明确的保护。

然而,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可以使用不同的对比设计分别对成套产品中的每一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单独对比。如果成套产品中的某一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相同或相近似,那么这一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但是,这并不影响剩余的、未被认定为无效的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些套件产品仍可以继续单独受到保护和主张专利权。

总结来说,借助海牙体系,申请人能够一次性在多个缔约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这显著简化了申请流程并减少了费用支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仍需要对各个目标市场国家的具体法规和审查实践有深入了解,并据此制定最适宜的申请策略,以确保在所有指定国家都能够顺利获得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