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为进一步明确何为“能够实现”,《专利审查指南》指出,若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则该发明将被认为无法实现。然而,对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专利说明书中实验数据应当满足何种标准才能使之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审查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借助于一个真实案例,分析并讨论判断实验数据是否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方法和思路。
二、法理阐述
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在于以公开换取保护,即发明人以向社会公开其发明为代价,获得一定时间期限内的专利独占权,因此,发明人清楚、完整地公开其发明以使发明达到能够实现的程度是一件发明获得专利授权的要件之一。
对于技术效果可预测性较低的技术领域,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涉及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而该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是在诸多特定条件或者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合理预期涉及该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的技术方案能否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需要说明书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加以证明,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相信并能够实施,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涉及该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导致发明的说明书未能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此外,在具体判断说明书中的实验证据是否足以使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应当综合考量实验设计以及实验结果与技术方案是否成立之间的关联性、所属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惯常实验手段以及客观条件的限定等因素,不应设定与所属领域惯常做法不符甚至超出现有技术水平或在客观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理想的实验证据证明标准。
三、案例说明
在200610072849.5号专利中,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解决现有技术尚不能根本杜绝锂离子电池自身的爆炸和燃烧,也不能有效应对由于个别电池爆炸和燃烧,波及相邻电池,进而导致电池组的爆炸和燃烧的问题,提供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参见说明书第6页)。
为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锂离子电池单元,所述电池单元中实际电池单体数N大于等于2,所述电池单体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直接连接,所述电池单元中任意一个电池单体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与不少于最小单体数Nmin-1个单体直接相连;电池组的最小单体数Nmin由下式表达:
本专利所预期的有益技术效果为:对于本专利所制造的电池组,在万一发生个别单体电池爆炸燃烧时,导热导电连接体及时收集并迅速分散局部热量至所有电池,以电池组代替单体电池作为热吸收体,有效地降低电池组的温升,阻断电池连锁爆炸,从而达到安全的目的(参见说明书第11页)。
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给出了实施例1-5,实施例1-5分别以5种不同的单体电池为基础根据本专利的方程式计算得出安全锂离子电池组的最小单体电池数量Nmin。
但是,该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是在以下5个特定的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的:
①单体电池爆炸燃烧时,仅仅单体电池中的电解液和导热导电连接体燃烧释放热量,单体电池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例如正极、负极、隔膜等等均不会燃烧释放出热量,即,需要忽略单体电池的正极、负极、隔膜等组成部分燃烧释放出的热量;
②单体电池爆炸燃烧时,产生的所有热量均都被锂离子电池组中的其他单体电池吸收,并未对外散出,即需要忽略对外散失的热量;
③单体电池爆炸燃烧时,产生的所有热量均可以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被及时分散至锂离子电池组的其他单体电池,即需要假设作为热吸收体的电池组自身最大吸热量瞬间等于电池单体爆炸燃烧时产生的所有热量;
④单体电池爆炸燃烧时,锂离子电池组中的其他单体电池的自身温度均保持相同,且能够在同一时间同步吸热,同步达到自身不爆炸情况下所能允许的最大温度,即,需要假设锂离子电池组中的其他电池单体的不爆炸情况下所能允许的最大温升图片是一致的;
⑤单体电池爆炸燃烧时,假设锂离子电池组中的其他单体电池的实际吸热能力均等于利用其热容计算出的理论吸热能力。
由于相较于单体电池的电解液燃烧释放的热量,单体电池的正极、负极、隔膜等组成部分燃烧释放出的热量是难以被忽视的;受限于单体电池与导热导电连接体的接触面积、导热导电连接体的传热距离、单体电池与导热导电连接体的温度差、导热导电连接体与各单体电池的连接模式等等,锂离子电池组中的其他单体电池自身温度难以保持相同,难以同步达到自身不爆炸情况下所能允许的最大温度;在单体电池被短路且未爆炸燃烧前其自身热量逐渐增大,其他没有被短路的单体电池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的热传导所吸收的热量也逐渐增加,其自身的实际吸热能力逐渐减小,已经不等于利用热容计算得出的理论吸热能力,那么在单体电池爆炸燃烧时,电池组中的其他单体电池的实际吸热能力也不再等于其利用热容计算出的理论吸热能力;使得上述理想条件的假设难以成立。
由此可见,由于在本专利所涉及的电池领域中,技术效果预期性较低,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所涉及的上述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是在上述5个特定的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的,对诸多因素进行忽略或者理论上的假定,且说明书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通过本专利的上述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安全锂离子电池组的最小单体电池数量Nmin不能实现锂离子电池组中个别单体电池爆炸燃烧时产生的热量被及时分散至电池组中的其他单体电池,使整个电池组成为热的吸收体,降低电池组的温升,阻断电池连锁爆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预测本专利涉及上述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取得预期技术效果。
总而言之,在判断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是否达到了充分公开的标准过程中,需结合说明书中提供的实验数据重点判断发明本身在申请日前的完成情况及其可行性,而且在判断过程中不应设定与所属领域惯常做法不符的证明标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需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其预期的有益效果,则满足“能够实现”的要求,从而说明书符合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