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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用户界面是否公开后台实现方式的认定

时间:2025-02-24作者:

李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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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在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以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为准。只有准确地确定了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才能准确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现有技术不仅有常见的纸质出版物,而且可以是视听资料或存在于网络上的音视频资料。对于纸质出版物类型的现有技术,判定其公开内容通常来讲相对明确,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对文字记载进行理解即可。然而对于音视频资料,特别是如果现有技术是示出了计算机用户界面有关的视频证据,那么如何判断该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其后台实现方式,对判断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将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案件编号为第4W114723号的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具体进行说明。

二、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11064345.8,申请日为2018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8月10日,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为“清单编制方法、装置、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0。无效请求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证据包括:

证据1:公开号为CN107632973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8年1月26日;

证据2:广联达云计价软件GCCP5.0,来自腾讯视频网站,视频链接:https://v.qq.com/x/page/t0171tmlpdn.html,发布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

合议组经过审查最终认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作出了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三、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分析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

一种清单编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清单创建指令时,识别所述清单创建指令所包含的属性标识,并发出是否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一提示信息;其中,所述属性标识包括文字信息以及数字编号;

当接收到响应所述第一提示信息产生的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一指令时,根据预先存储的转化对应方式,将所述文字信息与所述数字编号对应转化在清单模板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匹配,得到与所述属性标识相匹配的目标清单模板;

当接收到清单预览指令时,将所述目标清单模板进行预览展示,当接收到在所述目标清单模板中添加或删除指定清单子目的控制指令时,添加或删除与所述控制指令对应的清单子目,得到修改后的所述目标清单模板;

当接收到响应所述第一提示信息产生的不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二指令时,在显示界面上显示进行清单编辑的清单编辑框,当接收到编辑完成指令时,得到对应的待处理清单;

当接收到清单生成指令时,调用所述目标清单模板或修改后的所述目标清单模板或根据所述待处理清单生成对应的目标清单。

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清单编制方法,该方法由一个清单创建指令发起,根据创建指令,该方法发出是否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一提示信息,根据对提示信息的选择,该方法进入两条分支流程;一个分支是引用清单模板,引用清单模板分支还包括对清单模板的修改步骤,另一个分支是不引用清单模板;最终两个分支都完成于生成目标清单。

相对于此,证据1公开了一种资产的录入方法,经过对比可知,证据1公开的是利用模板生成清单的方法,并未涉及不利用模板的方式;并且其未公开资产描述信息或类型信息的具体类型及类型转发方式,所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属性标识包括文字信息以及数字编号;根据预先存储的转化对应方式,将所述文字信息与所述数字编号对应转化;(2)当接收到响应所述第一提示信息产生的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一指令时,获得模板;当接收到响应所述第一提示信息产生的不引用清单模板的第二指令时,在显示界面上显示进行清单编辑的清单编辑框,当接收到编辑完成指令时,得到对应的待处理清单。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1公开了资产类型对应的资产的名字,根据参数的命名常识可知,名字信息可以包括文字信息和数字信息;并且在查找模板过程中,利用预先存储的转化对应方式,对命名进行相应的规范转化也属于数据库查询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招投标模块介绍-广联达计价GCCP5.0,并具体公开了在个人模式中点击“新建”控件,后出现“新建概算项目”、“新建招投标项目”、“新建结算项目”、“新建审核项目”,选择“新建招投标项目”,进入“新建工程”页面,其中中间部分“新建招标项目”、“新建投标项目”、“新建单位工程”;左下方为“模版新建”区,包括两个历史模版“广东13招标项目”、“广东13投标项目”。通过证据2中以页面形式呈现的用户界面可以看出其为用户提供了两种新建工程的方式,一种为使用历史模板,一种为不使用历史模板,从该用户界面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实现手段为向用户发出是否引用清单模板的提示信息;点击“新建投标项目”控件后,设置完成后,进入清单编辑界面;用户在页面中选择“新建投标项目”表示用户选择了不引用清单模板,并且必然是在后台实现上发出了不引用清单模板的指令,然后通过用户界面中显示的“清单编辑界面”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后台程序必然是调出清单编辑界面,显示给用户清单编辑界面,以供用户进行编辑操作;可见证据2公开了在创建清单时根据发出的是否引用清单模板的提示信息进行选择,根据选择确定是利用清单模板或不使用清单模板创建清单,在证据2给出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公开的新建清单时给出提示以选择利用还是不利用模板创建清单,并在用户确定不使用清单模板时,直接利用清单编辑框以得到待处理的清单。

最终,合议组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四、计算机用户界面与后台实现方式的关系

上述案例的证据涉及与计算机用户界面有关的视频证据。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方案呈现出用户界面和后台实现的特点,用户界面体现的是计算机程序的输出和输入过程,后台实现体现的是具体程序处理方法,相同的用户界面可能是采用多种计算机程序处理方法、多种程序语言来实现,用户界面与后台实现不一定为一一对应关系。在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是示出了计算机用户界面有关的证据,如何从用户界面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理想状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获得软件产品的源代码来分析计算机程序的指令逻辑步骤,从而确定后台实现方式。但在实际情况中源代码的取得本身就有一定难度。某些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例如反编译、逆向工程等解析还原后台实现方式。此外,还可以通过用户界面中不同的输入输出内容分析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如果从用户界面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后台实现方式,则其属于证据的公开内容,反之则不属于。

五、案例启示

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中,在判断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是计算机用户界面有关的视频证据,在既不能通过获得软件产品的源代码来分析计算机程序的指令逻辑步骤来确定后台实现方式,也不能通过反编译、逆向工程等解析来还原后台实现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用户界面中不同的输入输出内容分析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如果从用户界面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则其属于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反之则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