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and Insights

浅谈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的增加和改正

时间:2025-12-18作者:

倪敏 

分享到:

点击打印文章

专利申请,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PCT国际申请都是各个公司乃至个人争夺技术主权的“武器”,也是全球化时代知识共享与垄断交织的缩影。对于申请人而言,专利申请是支撑其商业生存与扩张的基础;对世界而言,专利申请体系既是创新引擎,也是利益分配角力的战场。而在一个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优先权对于该申请来说就像人体的心脏一样重要,忽视对于优先权的要求,可能使数年努力投入付之东流。

一、什么是优先权

优先权(Priority Right) 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制度,是国际公约和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种特殊权利,特指申请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首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技术内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时,可主张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一机制确保后续申请不会因首次申请后技术公开或他人申请而丧失新颖性。其核心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时间和地域保护,避免因公开技术或他人抢先申请而丧失权利。优先权原则起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 国家申请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改正

根据细则新增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该制度对申请人主动改正优先权要求存在错误以及增加优先权的情形,给予了相应的救济机会。

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应当首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即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可以请求由一项优先权要求增加到多项优先权要求,但不能从“零”优先权要求增加到“有”优先权要求。

如果申请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请求书中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 (请求书“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未填写任何优先权信息),在这之后,申请人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由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未填写优先权信息,即未要求优先权,因此,专利局将会针对此次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国家申请增加或改正优先权的处理流程及操作步骤如下:

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增加或者改正的请求

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4个月内,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如下图所示),并准确填写该请求书中的各项基本信息,应确保所有信息的正确性。

请求类型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勾选 “增加优先权”或“改正优先权”。

增加优先权声明中应准确填写请求增加的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提交专利申请时已经声明的优先权信息不用重复填写。

改正优先权声明中应准确填写请求改正优先权的改正前和改正后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

2.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

涉及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在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的同时需要繳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增加的优先权要求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该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请求视为未要求。

3.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

必要时,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等。如果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的请求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可能收到的通知书类型包括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涉及的缺陷类型例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属于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优先权要求增加或改正”的情形,不适用细则第四十五条“援引加入”的规定。 即“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能是增加或者改正的优先权;属于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优先权恢复),不适用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规定,即不能依据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增加超期的优先权要求或者要求改正超期恢复的优先权要求。

另外,根据指南的有关规定,延误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期限,不能依据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正当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可以依据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例如申请人受台风、洪水、地震、战争、突发重大疫情等影响,延误提出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请求的期限,则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三、PCT 国家阶段申请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改正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5.2.1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而且在进入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因此,对于PCT国家阶段申请,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增加或改正过优先权,且受理局已接收并增加或改正成功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直接按照增加或改正后的递交,无需再办理额外手续。

而在同一章节中还规定,“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这项规定给予了申请人一次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发现优先权要求的某一事项书写有误,可利用最后时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

但需注意的是,进入国家阶段时不允许增加新的优先权要求。

PCT国家阶段申请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处理流程及操作步骤如下:

1.提交书面改正请求

适用表格: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适用)(如下图所示)。

2.期限要求

可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同时或者最晚自进入国家阶段后2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

3.其他注意事项

提出改正请求时,申请人需要复核是否已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国际阶段未提交过在先申请文本副本,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改正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该改正请求将会被视为未提出。

此外,还需注意,PCT国家阶段申请的优先权改正仅限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的情况。优先权要求有两项或三项错误的情况不适用此项规定。

四、结论与建议

对于在中国国家申请中增加或改正优先权方面,首先,只有在最初申请时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才可能进行增加或改正操作。若初始申请时完全没要求优先权,后续再要求增加优先权会被驳回。其次,关于增加或改正的时间,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4个月内”(以较晚到期的为准),并且要在专利局准备好公布申请之前。

对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增加或改正优先权方面,若在国际阶段已经成功增加或改正过优先权,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直接按增加或改正后的信息处理,无需再办理其它手续。在中国国家阶段时,不允许增加新的优先权,只能进行有限制的改正。即只能改正书写错误,若有多项错误或者想改变优先权要求本身,是不能通过这个途径改正的。改正的时间是在办理进入中国手续的同时,或者进入日起2个月内。此外,必须确保在WIPO国际局已经有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国际局没有相关在先申请的副本,在提出改正请求时必须同时附上此副本,否则改正请求无效。

优先权要求的增加和改正是专利策略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它不仅关乎到法律的合规性,更是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维护技术优势、规避风险的核心手段。正确的优先权的增加和改正可以确保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最大程度的专利保护,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权益丧失,同时有效应对现有技术的挑战,维护专利的稳定性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