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判断商标近似与否时,通常会从读音、外观、构图和指定类别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对比。最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的新判决进一步界定了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标准。
2015年5月12日,美国的葛兰素史克公司与S.D.GARD公司之间的商标大战(Glaxo Group Ltd & Anr vs. S.D. Gard & Anr)落下帷幕,德里高等法院在判定葛兰素史克公司的商标“ZINETAC”与S.D.GARD公司的商标“GENTAC”是否近似时,对商标近似度的范围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在葛兰素史克公司向德里高等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原告葛兰素史克认为,S.D.GARD公司所拥有的商标“GENTAC”与自己所有并实际使用的商标“ZINETAC”构成近似商标。原告、被告同属于医药行业、涉及的具体领域也相同;并且二者之前在类似领域已经有过交锋,引起过混淆,当时法院的判定是限制被告S.D. Gard在涉案争议商品戊酸倍他米松(糖皮质激素)上使用“GENTAC”商标。
被告S.D.Gard则辩称,诉讼双方的产品都属于计划用药,购买人只有持有合法的处方时才能获得。原告葛兰素史克生产的是药片;而S.D. Gard的产品则是瓶装的注射液,这两种药品采用了截然不同的产品形式,足以消除相关公众对产品和商标可能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然而,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的药品中都包含用于治疗胃病(胃酸)的雷尼替丁盐酸盐;并且,两种药物必须凭处方购买,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不过,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对于一个受教育程度不高、识字能力又比较差的人来说,这两件商标尽管视觉效果上不同,但由于发音相近,仍有可能构成混淆误认。根据以上这些事实,德里高等法院做出如下判定:被告S.D Gard公司的商标“GENTAC”与原告葛兰素史克公司的商标“Zinetac”构成近似商标。
如果此案依照中国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审理,恐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中国《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规定: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例如“RELGAN”和“SELGAN”就不判定为近似商标。比较 “GENTAC”和 “Zinetac”商标,我们不难看出两商标都是无含义的文字商标,且两商标的首字母差异明显。根据中国审查标准,这两件商标显然不构成近似商标。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印度官方在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更多地考虑了两商标在市场上的混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