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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浅析商标的注册图样与使用图样不一致产生的问题

时间:2015-05-1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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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的商标是以标准字体注册的,但在使用时却带有明显的艺术化设计,那么你可能就要小心了。英国最近的一个异议案的失败原因,就与异议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注册图样不一致不无关联。

    全球三大零售企业之一——英国TESCO集团在英国提交了一件文字商标申请"SIMPLY",指定的商品是第32类和第33类的各种饮品。International Supermarket Stores (ISS)基于其在欧盟在第35类服务"食品、家用和厨房用品的零售服务"上注册的相同的文字商标"SIMPLY"对该申请提交了异议。相应地,TESCO要求ISS证明对在先商标有实际使用。

    ISS提交的大部分使用证据都是直接以外文提交的,并未附上相关翻译。在提交的证据中,大部分(但并非全部)证据中的商标图样都是以下形式的:
                                                                   

     在2015年1月14日的裁定中,听证官Mr O Morris认为,ISS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证明对注册商标(即标准字体的"SIMPLY")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尽管部分材料中显示的商标确实与注册的标准字体相同,但是这些材料都没有附上英文翻译。因此仅凭这些有限的材料不能推断异议人对标准字体的"SIMPLY"进行了真实的使用。

     听证官还认为,ISS所使用的艺术化的商标图样比注册的标准字体具有更强的显著性,艺术化设计的商标明显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不能将艺术化设计后的商标的使用视为对标准字体商标的使用。

     听证官同时评论道,如果将ISS对艺术化设计的商标的使用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那么足以证明异议人对在先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但是在本案中,这也不足以改变异议的结果,因为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服务与新申请指定的商品区别较大,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虽然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的差异不是本案唯一的决定性因素,但如果商品和服务是类似的,那这种差异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就会显得很关键了。因此,如果注册的商标是标准字体,而普遍使用的商标却有明显艺术化设计,你可能就要小心一点了。对于一个显著性较高的文字商标,细微的设计处理不会带来太大的问题。但是一旦你的商标被认定存在"重大差异",将会面临较大的被撤销的风险。

     我们从本案中至少可以得到两点经验教训:一是注册的商标与使用的商标最好是一致的,如果您对现有的注册商标有顾虑,或者在考虑将来应当注册什么样的商标,请咨询您的知识产权顾问:二是要尽量以当地国家的语言提交证据材料,如果不能,有必要附上相应的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