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莫桑比克法律规定,商标所有人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交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声明。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提交使用声明的后果,但没有依法提交使用声明的注册商标将无法对抗第三人,而且官方可在任何第三方申请下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莫桑比克商标注册人应积极依法提交使用声明。
日前,莫桑比克官方就提交使用声明的日期计算问题尤其是国际注册指定莫桑比克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如下:
1. 国内注册商标第一次提交使用声明的时间从注册日起计5年。
2. 对于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了莫桑比克并且获准保护的,首次提交使用声明的时间应为在国际局的注册日起计5年。
3. 通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莫桑比克并核准注册的,首次提交使用声明的时间为国际局设定的后期指定日期后5年。
4. 基于上述2和3两点,为了规范国际注册商标的不同日期,国际注册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将以莫桑比克官方发出注册通知日期起计算。
5. 国际注册商标提交第二次及以后的使用声明的期限从延伸保护后的续展日期起计算。
6. 如果提交使用声明的时间在续展日期前,必须先提交使用声明;如果提交使用声明的时间在续展日期之后,则在续展日期后5年提交使用声明。
7. 如果提交使用声明的时间与续展日期重合,则无需提交使用声明。
使用声明应在5年期限前6个月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