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美国布克兄弟“金羊毛”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再审案中,认定提起诉讼的英国无赛本社时尚控股有限公司与商评委被诉争议裁定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从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布克兄弟诞生于1818年,是目前美国最具历史和知名度的服装品牌之一。1850年起, 布克兄弟正式采用“金羊毛图形”(Golden Fleece logo)作为公司的商标。2000年,该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备受消费者青睐。
2002年4月25日,中国自然人袁蒯寅申请注册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该标于2003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于第25类“服装、鞋、袜、帽、领带、皮带(服饰用)、手套(服饰用)、婴儿全套衣、围巾、游泳衣”商品项目上,注册号为3158776,后经核准转让至无赛本社时尚控股有限公司(无赛本社公司)名下。
法定期限内,美国零售品牌联盟公司(即布克兄弟前身)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布克兄弟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金羊毛图形”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产生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评委以无赛本社公司已经注销,不具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条件为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无赛本社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无赛本社公司表示,其被注销的原因是注册地址费用没有及时缴纳,但该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属超范围审查。经审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商评委的被诉行为属于超范围审理,并认定无赛本社公司与该案诉讼的特定事实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布克兄弟仔细深入地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认为一、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该案涉及两家先后在英国注册的无赛本社公司。无赛本社公司(公司注册号为第4668587号,下称“587号公司”)于2003年2月登记成立,2004年11月宣告解散。无赛本社公司(公司注册号为第6611002号,下称“002公司”)于2008年6月登记注册。002公司目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这两家无赛本社公司具有相同的公司名称、董事名称和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都拥有唯一的股东,即袁笑妃女士。然而,两家公司的公司登记号和公司登记日期则完全不同。
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无赛本社公司是002公司。因为587公司已经根据英国公司法解散,且无赛本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显示是002公司。
根据英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002公司和587公司不存在主体资格的同一性,不属于恢复登记的情形。
002公司不属于争议商标的权利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于2003年12月21日,2005年2月7日核准转让给无赛本社公司。2006年11月6日布克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提出本案诉讼的002公司进行公司登记的时间为2008年6月4日。在争议商标于2005年2月7日被核准转让时,002公司无赛本社公司尚未成立。无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2005年2月7日之后进行过再次转让或任何形式的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
002公司不因与587公司的权利承继与被诉裁定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002公司与587公司不存在恢复登记的法律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002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被诉裁定享有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在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准备和全面的证据整理后,布克兄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为:
1. 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布克兄弟“Brooks Brothers”及“金羊毛图形”系列商标已经进入中国并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布克兄弟在先使用的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的混淆误认。
2. 布克兄弟提交的证据可表明原告(002公司)与争议裁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英国公司登记处对两个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表明,002公司和587公司具有相同的公司名称、董事名称和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而两家公司的主要差别在于不同的公司登记号和公司登记日期。第二,根据公司登记地英国法律规定,002公司和587公司各自具有相互独立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恢复登记的法律关系。第三,提起本案诉讼的002公司即非争议裁定的当事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争议裁定具有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002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第四,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提起本案诉讼的002公司与本案诉讼的特定事实具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诉讼的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五,鉴于已经认定本案起诉应予驳回,对其他再审申请事由已无必要再行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行政裁决中,认为判断提出本案诉讼的无赛本社公司是否具有适格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在于其与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是否具有直接和明确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提出本案诉讼的无赛本社公司既非被诉裁定的当事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裁定具有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进而认定其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所提的本案诉讼予以驳回。
该裁定的背后的明确信号是,最高院欲有力制止个人以在国外恶意注册的空壳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以误导中国公众和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