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1款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实践中,认为所含文字对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误导性的商标常常被引用该条规定驳回。
我所代理的韩国客户商标“肯定醒及图”,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因其所包含的“醒”字被商评委认为具有误导性而引用《商标法》第十条1款8项规定驳回。我所代理客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成功。我们提交证据证明,实践中已经有许多包含“醒”字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中并未给公众造成误导,因此不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肯定醒及图”商标注册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1款8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