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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基”的在先商号权在商标争议裁定中获得认定

时间:2012-12-2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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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即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企业字号权。“MAERSK”是世界最大的船运公司之一,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在中国,“MAERSK”使用的中文商号为“马士基”。通过多年的使用,在中国的船舶运输等相关服务领域内早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交通部发布的《中国航运发展报告》中的运力排名中多年位列第一。

    因其“马士基”中文商号被他人在第39类“运输;货运经纪;海上运输”等服务项目上抢注为商标,客户委托我所提出争议,并提交了大量的使用证据,用于证明客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量、广泛使用了其中文商号“马士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客户的在先中文商号权。

    最终,商评委支持了我们的争议理由,认定客户的中文商号“马士基”通过使用在运输、海上运输、物流等相关领域已经产生较高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在39类“运输;货运经纪;海上运输”等相同、类似服务上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