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and Insights

欧盟商标注册中类标题的使用

时间:2012-09-11作者:

分享到:

点击打印文章

    欧盟成员国的基本商标法源于相同的欧盟法律。然而,在一些关键领域,各成员国采纳或适用方式却不尽相同。其中一点就是使用商标尼斯分类中的类标题问题。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欧盟法院的法官最近在“知识产权翻译”案例的判决。

    多年来,欧盟各国的商标局对使用类标题的理解各不相同。例如,英国商标注册处采用了字面理解的方法,即一件申请指定了某个商品或者服务(尼斯)国际分类的类标题,相当于只包括了这些类标题中的特定商品。然而,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则认为类标题包含了该类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共同体商标法院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家法院系统的一部分,对于类标题的涵盖范围问题也有不同的认定。

    C-307/10知识产权翻译者案例是由英国特许专利代理人协会提出并上诉至欧盟法院的。本案试图解释类标题的法律问题。欧盟法院在2012年06月19日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足够清晰和精确,能够让主管机关和用户确定寻求保护的范围,那么使用类标题是可以接受的。他们认为:

    “一件国家申请,指定了尼斯分类中某一类标题的,凡涉及抽象描述的项目的,必须说明该申请是希望覆盖该类别中所有的商品或服务,还是部分商品或服务。如果申请只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人必须列明这个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根据欧盟法院的判决,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内协局)修正了他们的实践做法。内协局规定,如果指定类标题想要涵盖该类别所有商品或服务,申请时必须提交相关声明。

    为了使保护范围最大化,如无特殊情况,我们通常建议指定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同时列明该类的类标题。鉴于目前对类标题判断的不确定性,我们也建议,在指定类标题的同时提交 “知识产权翻译声明”。

    内协局表示,所有2012年06月20日之前主张了“类标题”的欧盟申请都被视为包含了申请当时有效的尼斯分类中的该类的所有商品或服务。

    据称,作为正在进行的“融合计划”的一部分,内协局和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正在致力于取得一个关于类标题的统一做法,但何时能统一目前还很难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