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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扩大界定了使用证据的新范围

时间:2012-05-1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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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耳其官方的消息,除了传统的全国范围内的电视广播传播方式之外,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和卫星传送的方式也能够满足法律关于“使用标准”的要求。

    以上标准是通过土耳其上诉法院针对某大型国际广播公司未使用其商标的撤销之诉中做出的终审判决得以体现的。2006年,原告基于“未使用”提起了旨在撤销被告公司商标的诉讼程序。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在土耳其广播电视局登记注册,进而在土耳其境内没有全国范围内的无线电传播行为,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公司在过去的5年内没有在土耳其使用其商标。

    被告公司在答辩中强调,他们是通过网络无线电播送或国际卫星传送的方式在土耳其使用其商标的。

    法院初步审理认为:

    1、“广播”一词不仅包括全国范围内的播送,而且还包括在本国领土之外通过互联网、电缆或卫星等其他媒介转播电视节目的传送;

    2、依据土耳其商标法第14条,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一定要在土耳其境内制作节目并进行传播;

    3、鉴于科技的发展和广播电视传播的内在特点,土耳其境内的大众可以轻松地观看到被告公司的电视频道节目,即使这些频道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播放的;

    4、在土耳其,有很多网络用户在线访问过被告公司的网站,而该网站是在土耳其境外操作运行的;

    5、拘泥于传统的电视传送方式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土耳其境外的互联网传送方式也可以满足法律对于“使用标准”的要求。

    原告针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原告试图通过修改诉讼请求的方式否定该判决的效力,但上诉法院再次维持了该判决,而该判决也据此成为终审判决。

    这份判决被视为关于“使用标准”划时代意义的典型案例,特别是与提供广播电视传播服务有关的问题--法律并不要求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土耳其使用土耳其语进行土耳其范围内的传播,或者要求商标所有人在土耳其境内拥有营业场所或广播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