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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商标法的修改

时间:2016-04-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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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哈萨克斯坦将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此次商标法最重要的修改莫过于取消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根据第3条第4款的规定,商标权的授予将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标登记注册部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依据,而不再以商标注册证的形式体现。届时,哈萨克斯坦律师只会收到商标注册或续展的通知,但该通知上并不包括具体的信息。

除此之外,主要的修改还有:

1、根据第4条的规定,自然人可直接申请注册商标而不再需要提交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因此,由于申报的商品与经营范围不符而被驳回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2、第7条第1款1项和3项规定,对于同一个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不止一次的申请同一个商标,对该商标的审查可参考之前的审查意见。

3、第8款规定取消了共同申请制度,申请人必须唯一。

4、申请材料的翻译提交期限由2个月缩短至1个月。

5、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中止审理的权利,该权利在此之前仅仅是实践中的做法。

6、第17条规定,注册商标失效后1年内,任何人不得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此之前,仅仅禁止相同商标的注册。

7、此外,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也有变化。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消费者市场调查,而该调查只能由哈萨克斯坦境内经授权的独立第三方完成。市场调查的范围必须包括主要的城市,如首都、及5个自治区。同一地区被调查者的数量不能少于100人(此前的规定是500人)。

8、对于商标的使用也做出了修改,第19条第7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经其授权的第三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将商品销售至欧洲经济联盟成员国,这一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9、第21条增加了“特许协议,商标安全与质押协议”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在审查商标转让时,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为新加坡条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将按照新加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