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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商标审查制度改为异议后置审查

时间:2016-10-2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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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原有的商标审查与大多数欧盟国家不同,不仅审查绝对理由,还审查相对理由。这样的审查规则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审查期限过长,从提出申请到获得注册,通常需要1年的时间;二是官方引证的在先商标所有人,可能与申请人并没有现实的冲突。此外,现行的波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无效制度,这意味着,对于已经经过全面审查的注册商标,任何人仍有权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若理由成立,则该商标的注册将无效。

2016年4月15日,根据新的知识产权法,波兰将对商标异议程序做出重要修改,新的规定把波兰商标审查制度,从上述全面审查制度变为异议后置审查制度。具体如下: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将在网站上公布该新申请商标的信息,但这并非官方的正式公告;

新申请信息公布后,任何人可以提出“第三人意见”,但只能援引绝对理由,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人意见”并不会启动新的程序或者对新申请的进度产生影响,仅仅是一条记录,但该意见有可能会影响后续异议案件的最终裁定结果。

如果官方并没有因为绝对理由而驳回申请,则该商标将被正式公告。反之,申请人有机会申请复审。

商标正式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异议人只能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且只能引证其自己拥有的在先权利。

当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异议答辩通知后,将有2个月的“冷静期”,经申请可再延长4个月。如果双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则正式启动异议程序。

双方必须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可针对异议人引证的在先商标,基于没有实际使用提出抗辩。

异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在某些情况下,第二阶段可能会举行听证。一般情况是第一阶段采用独任审查制,第二阶段采用合议审查制。

涉及第三人的其他类型案件的新规定:

无效宣告或者撤三申请的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自己是利害关系人。

如果异议理由最终未能获得支持,则异议人不能基于相同的理由再次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