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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和显著性--以中美欧立体商标审查为例思考中国立体商标审查制度

时间:2016-11-2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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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立体商标,是与平面商标相对应的概念。立体商标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三维标志。依据保护客体的构成形状不同,立体商标可以分为三种:(1)装饰性立体标志外形,如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标志;(2)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如费列罗巧克力的外包装;(3)商品构成的立体外形,如ZIPPO打火机外形。

立体商标注册需要满足非功能性和显著性两个条件。“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任何关联的装饰性立体标志外形”(如肯德基门口的老爷爷立体标志)以及“带有文字或图形成分的商品包装物或商品构成的立体外形”(如带有“BUDWEISER”字样的啤酒瓶身)的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和显著性的确认不存在较大争议[1],在确定非功能性后,只要这两种形状的立体商标的平面表现形式被认为具有显著性,可作为二维平面商标注册,则相应的立体商标一般来说就能注册[2]本文着重讨论除这两种情形以外的立体商标,即“商品包装物本身的立体外形”和“商品本身构成的立体外形”的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和显著性。

一、立体商标非功能性和显著性比较

非功能性和显著性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两个条件,有着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在于保持专利法和商标法之间的平衡,避免利用商标对发明和外观设计实现垄断性的永久保护,解决的是商标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妨害的问题;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在于保障商标的识别产源功能,解决的是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产源识别标志的问题。

第二,两者的后果不同:如果立体商标具备功能性,无论商标的使用情况如何,该商标绝对不能准予注册;如果立体商标不具备固有显著性或固有显著性不强,还能通过大量使用取得获得显著性。

在立体商标审查过程中,先审查商标的功能性、再审查商标的显著性是较为合理的方式。如果商标具备功能性,则可直接不准予商标注册;如果不具备功能性,则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如果固有显著性不强,商标还有通过使用取得获得显著性而最终注册的机会。

二、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

(一)立体商标非功能性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