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原告商标: OXIPLAT 注册人:太阳制药有限公司 (Sun Pharma Laboratories)
被告商标:SOXPLAT 注册人:迈兰实验室有限公司 (Mylan Laboratories & Anr)
1. 原告和被告是医药领域中的同行
2. 两商标都是注册商标
原告和被告在以上两商标获准官方核准注册之后都就对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此后根据印度法律规定,经双方向德里高院提出诉讼申请,印度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将这两件异议案上交至高院,由高院作出最终裁决。
二、案由
原告依据以往的案例,认为被告商标“SOXPLAT”是对原告商标“OXIPLAT”的假冒,构成了侵权。
被告则认为“OXIPLAT”商标本身显著性不强,“OXIPLAT”来自于化学物品-奥沙利铂“OXALIPLATIN”的英文缩写,属于通用名称,原告如有不同意见,需举证说明。而被告的“SOXPLAT”则是自创商标文字。虽然“OX”和“PLAT”也确实来自于“OXALIPLATIN” (奥沙利铂),但“OXPLAT”在增加了首字母“S”之后是一个有显著性的商标。而这个“S”则来自于被告第二个公司名字“STRIDES”的首字母。
三、判决
在医药行业中,将药品所治疗的人体器官或者将药品所治疗疾病的名称作为药名是非常常见的。而将药品或者制剂的化学成份作为药品品牌也是一种很通俗的做法。同行之间也甚少因此而对簿公堂。考虑到药品商标的特殊性,印度高院基于以下两点判决原告侵权诉求不能成立。
1. 告“SOX”开头的“SOXPLAT”商标与原告“OX”开头“OXIPLAT”商标并不构成近似。首字母的不同足以使消费者将两者区别开来,因此并不会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产生混淆。
2. 原告未能实际提交其“OXIPLAT”商标的创意由来,也未能举证说明该商标的显著性。
四、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具有参考意义的是印度高院以下陈述:
“药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看文字的前缀部分。如果药品商标文字中包含有药品主要成份文字的字母,文字或者部分文字,那么文字字母重新排序、重新组合形成商标后的差异就不会太大。如果因此而判定近似商标,那么在先注册权人就会独享该通用名称的使用,对于同行竞争者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从上述陈述,笔者有以下两点看法:
1、作为药品成份的通用术语在经过文字字母重新排序或者重新组合后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结合印度高院在审理中认为“将药品所治疗的人体器官或者将药品所治疗疾病的名称作为药名是非常常见的。而将药品或者制剂的化学成份作为药品品牌也是一种很通俗的做法”, 我们不难看出印度官方默认了药品商标的这种特殊性。对于药品商标的审理大有“放水”之嫌。另外有意思的是:在此案中,法院完全没有考虑原告的在先使用权。药品因为关系到人民大众的生活品质和身体健康,各国对于药品商标的审理一般情况下都会比普通商品商标要更加严格一些。印度官方此举可能与印度医药行业发展现状有关。我国商务部2016年数据显示:2015年印度药品出口增长7.55%,达到120.54亿美元,超过中国的5.3%增长。医药行业市场规模超过 200亿美元。印度药品出口在美国、非洲、欧盟等主要市场的增长均超过中国。印度俨然已经发展成为仿制药市场的全球枢纽。
2、虽然印度高院陈述中强调了药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看文字的前缀部分,但在本案中则充分体现了首字母的不同足以区别不同的商标。这点倒是和我国的审查标准有相似之处。
我国《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规定: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RELGAN”和 “SELGAN”,都是无含义的英文,但首字母不同不判为近似商标。
中国药企在印度申请注册商标,如遇到只有首字母不同的商标时,自可不必多虑,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也! 但是如采用改造后的通用名称时,印度高院尽管对于药品商标文字中包含有药品主要成份文字的字母,文字或者部分文字的接受程度似乎比中国审查标准更加宽松一些,但是在维权方面,商标的排他性也就相应地会受影响。显著性比较弱的商标虽然有利于市场开拓,但其市场独占性必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