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索黄金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是我所商标团队为埃克森美孚公司办理的又一件成功的行政诉讼,入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埃克森美孚公司是一家来自美国德克萨斯州,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以及石油化工产品加工生产的跨国企业,在能源和石化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埃克森美孚公司名下有一系列闻名遐迩的驰名商标,包括“EXXON”、“埃克森”、“MOBIL”、“美孚”、“埃索”、“ESSO”等,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石油化工产品领域已经广为知晓。桂林埃索技术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第1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埃索黄金眼”商标,美孚公司依法对其提出异议,继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异议及无效宣告请求均未能获得理想结果后,美孚公司将该案件从原代理事务所转入我所,委托我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所迅速组成以商标业务一处副处长胡刚、业务组长赵玲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一审、二审法院获得胜诉判决,为美孚公司成功地将该恶意商标注册予以无效。本案的难点在于,争议商标的部分指定商品与美孚公司的引证商标的核定商品有所不同,依据审查标准,需要诉诸驰名请求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仅对证据要求较高,需符合按需认定的原则,并且在跨类保护的商品范围上综合考虑商品的关联性、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等诸多因素。桂林埃索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包含“埃索”文字的商标,美孚公司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由于商品类别的差异,在先判例并非均是有利的,更增加了办理本案的难度。
代理人以客户的委托为首要任务,认真积极整理在案证据,将几千页的证据按照不同的证据类型和证明事项认真进行分类梳理,将有利证据的说明细致整理至对应的页码和段落并以列表的形式提交法院,以便能在有限的开庭时间里高效地将有利证据有条理地呈现出来。一方面,有效地利用现有证据体现了代理人组织和掌控案件证据的代理水平。另一方面,代理人进一步收集了桂林埃索公司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的相关证据,检索相关法院判决,在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方面的证据下功夫,也体现了代理人丰富的诉讼经验。庭审时代理人的表现对获得胜诉判决也十分重要。如何能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庭审时间,用事实和证据说服法官,让法官做出有利判决,这不仅要求代理人要十分熟悉本案的证据,庭审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更要求代理人在庭审时沉着应对,有理有据。为了准备庭审,代理人不计时间成本,认真细致地审阅提交商评委的近五千页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类型和证明目的进行了分类整理,庭前反复讨论涉及的法律问题,考虑从哪个角度论述说理更容易打动法官。目前,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跨类保护,各级法院的判例中体现的实践标准和理论支撑不尽相同,与法官对该法律问题所持个人观点,特别是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的接受程度不同有一定关系。对代理人而言,平时关注各级法院的判例,了解和分析法官的实践标准和个人观点,在具体案件中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是获得案件成功的关键。本案代理人在开庭前检索并认真分析了北京法院近年来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多件典型判决,以及近期关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最新案例,准备了庭审意见,把重点放在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方面的论述上。
诸事成功,无外乎天时地利人和。本案的获胜,也是因为幸运地遇上一位十分敬业且专业的法官,充分考虑了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恶意,美孚商标自身的独创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以实现实体公正,打击恶意商标为目的,并没有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上刻板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美孚公司的“ESSO及图”商标为使用石油化工产品上的驰名商标,认定“埃索黄金眼”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判决认为,桂林埃索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复制、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度较高或者独创性较强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评价本案的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遏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件。桂林埃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争议商标注册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的结论,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复制和模仿他人知名度较高或者独创性较强商标的行为,是中国特色的恶意商标注册,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针对这类恶意商标注册坚决说“NO”,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代理人积极收集的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的证据,充分合理地运用商标法的规定对抗恶意商标注册,对本案的最终胜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所商标代理人的敬业精神和办理商标行政诉讼的专业实力。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所商标团队是一支“敢打硬仗、能办大案”的好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