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品牌知名度在商标法律概念上的体现。对于企业来说,要为其经营多年的品牌取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其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以及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可能给相关公众造成误导,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实践中,驰名认定保护的案件往往需要提交大量的知名度证据,包括在中国市场生产销售的证据以及广泛宣传、推广的证据,用于证明请求驰名保护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对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尤其是处方药厂家,因受到药品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广告宣传类证据数量有限。同时,由于药品这类商品的消费群体比较特定,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生产部门亦较为特殊,要证明这类商品与其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存在关联性,进而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给公众造成误导并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难度自然也会比较高。
那么,对于药品商标而言,如何举证才能提高其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的成功率呢?笔者将从“诺和诺德”商标行政再审案进行分析,为药品商标获得驰名认定和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