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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中关于拼音商标特殊性的考量

时间:2022-01-0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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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中国企业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对商标的保护。出于为海外发展奠定基础的考量,或考虑到汉语拼音更为简洁、形象设计上更易展开等,许多企业在申请汉字商标的同时,会选择单独申请拼音商标,或申请汉字加拼音、图形加拼音等组合商标。而在申请此类拼音商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因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给企业后续发展带来困扰。审查机关对于拼音商标的近似性如何判断?是否有特殊考量因素?也是众多申请人关心的问题。

在判断商标近似方面,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北高院的审查指南、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规定等对于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但其中涉及如何判断拼音商标近似性的内容较少,目前主要见《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判断汉字拼音组合标与单独拼音商标近似问题的规定。关于单独拼音商标之间、单独拼音商标与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如何判断,实践中多参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该条规定,即以外文商标的标准来判断。关于商标近似判断是否应对拼音商标的特殊性予以考量,笔者拟通过我所近期成功代理的一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例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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