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OAPI”),简称“非知”,是由前法国殖民地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地区性联盟,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目前,非知的成员国有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共17个国家。其成员国均为非洲不发达的国家。
非知对商标保护实施和执行统一的立法,统一的立法被视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各成员国放弃了自主审查注册商标的权利,非知颁发的商标保护证书自动在各成员国生效。 所以,向非知提交的商标申请将自动覆盖其所有成员国。同理,如果商标被异议或者无效,其效力同样覆盖所有成员国。非知审查商标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班吉协定》(Bangui Agreement)。该协定于2015年12月14日进行了修改,但是直到2022年1月1日才生效。有关商标的相关规定集中在该协定的附件三。以往,非知对商标的保护非常薄弱,是商标抢注重灾区,维权可谓十分困难。但是新修改案的实施为商标申请和维权带来了新的变化。该部分不仅为商标申请的审查提供了更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且对商标的异议、无效、撤销、侵权也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本文将基于《班吉协定》及其《实施条例》对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程序进行简要的介绍,以便中国企业对非知的这些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合理运用和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
一、 商标异议制度简介
1、商标异议理由和申请主体
根据《班吉协定》第15条规定,在第14条所述的申请公布后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本组织提交书面声明,说明异议理由,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理由必须以违反本附件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或侵犯属于对方当事人的在先登记的权利为依据。异议也可以基于在先申请或享有较早优先权日的申请。
其中第2条正面规定了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标识:
(1)任何可见或可闻的、用于或打算用于区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应被视为商标或服务标志。
特别是以下内容可以构成这种标志:
(a)各种形式的名称,如词、词的组合、姓氏本身或独特的形式、特别的、任意的或幻想的名称、字母、缩写和数字;
(b)形象化的标志,如图画、标签、印章、镶边、浮雕、全息图、标志、合成图像;形状,特别是产品或其包装的形状或服务的特征,以及颜色的排列、组合和色调;
(c)声音标志,如声音和乐句;
(d)视听标志;以及
(e)一系列的标志。
(2)集体商标应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其使用条件由主管当局批准的规则规定,并且只能由公共企业、工会或工会团体、协会、生产者团体、制造商、工匠或商人使用,只要他们得到正式承认并具有法人资格。
(3)集体认证标志应是应用于产品或服务的标志,该产品或服务在性质上具有其规则中规定的属性、质量或特征。
而第3条则从反面规定了不能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
(a)不具有显著性,特别是由于它是由构成产品或其成分的必要或遗传名称的标志或物质组成的;
(b)它与属于另一所有人并已注册的商标,或与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较早的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标相同,或它与该商标如此相似,以至于有可能误导或混淆;
(c)违反了公共政策、道德或法律;
(d)有可能误导公众或商业界,特别是误导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性质或特点;
(e)复制、模仿或纳入徽章、旗帜或其他徽记、简称或缩写,或表示国家或根据国际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的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标记,除非该国或该组织的主管当局已给予许可。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班吉协定》第15条同时规定了异议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任何人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出异议,而只有在先权利人可以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异议。这点和中国的实践是一致的,只不过中国商标法关于相对理由的规定更为细致。
2、商标异议程序
《班吉协定》第15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异议人应当在商标申请公布后的三个月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非知应将异议理由的副本寄给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被异议人可在3个月内提交合理的答复,并可根据申请延长一次。被异议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应转给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在异议裁定做出之前,非知应根据要求听取当事方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对于非知做出的异议裁定,可在通知各方后的60天内向高等上诉委员会(The High Commission of Appeal)提出上诉。
根据《班吉协定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异议应按提供的表格以书面形式提交。《班吉协定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1)审查应限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2)如果异议仅限于部分类别或商品或服务,该组织将只审查与异议有关的商品或服务。
通过比较《中国商标法》和《班吉协定》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和非知在异议程序上即既存在共同之处,也有一定的差异。为了读者能有一个直观的印象,现将《中国商标法》和《班吉协定》及《实施条例》中有关异议程序的规定比较如下:
(1) 异议期限:
非知:3个月;
中国:3个月。
(2) 异议答辩期限:
非知:3个月,可延长3个月;
中国:1个月,可申请3个月补充期。
(3) 申请异议复审期限:
非知:60日;
中国:30日。
(4) 申请复审主体:
非知:双方均可申请复审;
中国:只有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
(5)异议提交形式
非知:书面形式提交;
中国:书面、电子形式均可。
(6)审查范围:
非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
中国: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
二、 商标撤销制度
申请商标撤销的情形有两种,一种为连续多年未使用,一种为商标变成通用名称。
与中国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不同,《班吉协定》第27条规定,如果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国内主管法院撤销商标注册。可见,两者对于商标使用年限存在不同。
第二种情形两者是统一的。在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情况下,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在此,笔者不再展开论述。
三、 无效宣告制度
根据《班吉协定》第2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在某一成员国的注册效力无效由国内主管法院来宣布,但应当是应检察官办公室或任何有关人员或专业团体的请求。
如果商标注册违反了绝对条款,应检察官办公室、任何有关人员、专业团体或者非知的请求,国内主管法院应宣布其无效。如果商标注册违反了相对条款,只有在在先权利人的请求下,国内主管法院才能宣布其无效。这一实践和中国的实践是类似的。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非知,由该组织将其记入商标的特别登记处,并发布通知。
四、商标权属争议申请。
在现行的中国商标法的框架下,即使商标权利人在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获得成功,也不能直接获得商标权利。权利人需要通过商标申请的方式获得商标注册。而《班吉协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的实践明显不同。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商标权属争议申请有机会直接获得商标权,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向非知提出申请。根据《班吉协定》附件三的第16条规定:如果一方在申请商标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另一方有使用该商标的在先权利,另一方可以向非知提出商标所有权转移的请求,该请求必须在商标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交。
第二种途径:向国内主管法院提出主张。根据《班吉协定》附件三的第47条规定:如果一方在注册商标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另一方拥有利用该商标的优先权,该另一方可以向国内主管法院主张该商标的所有权。如果商标是在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的,受到损害的一方也可以向国内主管法院请求对商标的所有权。
在此需要提醒中国企业注意的是,非知的权限是有限的,其仅能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和商标权属争议申请,而商标撤销、无效宣告的审查则是由国内主管法院来进行的,因此商标撤销、无效宣告的维权难度会远远大于商标异议。这也提醒中国企业一定要做好商标监视工作,及时把握住商标异议这个极为重要的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