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申请审理过程中,若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往往会遭遇驳回。为克服驳回,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或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以下统称“共存同意文件”),以期实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存[1]。但对于共存同意文件的接受度,各个国家有所不同。共存同意制度是对商标权利人私权处分和社会公众权益保护的平衡,以英国、新西兰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对私权的处分,对共存同意文件持完全接受的态度;以美国、新加坡、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则试图平衡私权和公共权益,接受共存同意文件需要以避免混淆为前提。
2023年6月日本通过商标法修正案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该修正案于2024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日本公众期待已久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终于成为明确的法律条款。此前,若遭遇在先权利冲突,在商标实务中通常只能采用“assign back”的方式实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共存。[2]无独有偶,韩国的商标法修正案也于2024年5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中同样引入了商标共存同意制度。在修正案生效前,韩国也同样常常采用“assign back”的方式克服基于在先权利冲突的驳回。笔者将在下文中就两个国家共存同意制度的实施细节和异同进行比较,以期为商标权利人在日韩取得商标注册作一参考。
一、实施时间
日本商标法修正案于202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2024年4月1日为分界点,此前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适用共存同意制度,2024年4月1日当天及以后提交的可以适用共存同意制度。基于2024年4月1日之前商标申请分割出的子申请同样不适用该制度。
韩国商标法修正案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实施当天及之后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适用共存同意制度。对于此前提交的注册申请,包括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韩国的申请,只要是2024年5月1日尚未作出核准注册决定的有效申请,都将适用共存同意制度。
相较于日本的“一刀切”,韩国的做法更具弹性。若韩国商标申请因在先权利冲突在2024年5月1日前遭遇驳回,申请人可以通过延期申请或先行提交复审的方式保持商标申请的有效性,争取到在先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文件后再提交给官方。
二、共存同意制度适用要点
在日本,若希望以共存同意文件克服驳回,需要阐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引起混淆的理由,并且说明现在不会引起混淆,将来也不会(比如目标消费者不同;销售地区不同;或双方约定将来不会改变目前的使用方式)。日本官方一般会基于以下几点来决定是否接受复审商标的注册:
1、标识近似度;
2、商标的知名度;
3、标识是否是商号;
4、双方业务覆盖的领域;
5、商品和服务的关联度;
6、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且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日本官方大概率会认为混淆可能性高,从而不接受共存同意文件。
韩国的共存同意制度也要求阐明双方将如何避免商标引起混淆。同时,也是仅适用于商标标识或指定商品服务有一定差异的商标,若为相同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则无法通过共存同意文件克服引证在先权利的驳回。事实上,对于指定相同商品/服务的相同商标,即便权利人相同,在韩国也不能获准注册,因为韩国商标法不允许同一权利人持有完全相同的两件商标。
从以上适用要点可知,尽管在实施细则上各有不同,但日韩两国的商标法修正案仍然试图平衡私权和公众利益,对于在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文件,只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接受。
三、共存后的救济
受惠于前述共存同意制度而实现共存的近似及高度近似商标,若在实际经营中产生了实际混淆,是否有救济的可能?两个国家都对此作出了规定。
在日本,若权利人A的商标基于权利人B出具的共存同意文件获准注册,在之后的实际使用中,权利人A或B认为对方损害了己方的商业利益,可以要求对方使用商标时附加其他标识以避免混淆。若权利人A或B使用商标时恶意引导(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且发生了实际混淆,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韩国对此种情况也有类似规定:基于共存同意文件获准注册的在后商标,若权利人不正当使用该商标并引起了实际混淆,在先权利人可以撤销该商标。
可见,日本对近似商标共存后的实际使用要求更为严格,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撤销引起混淆、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
无论如何,共存同意制度明确载入法律,对于有意进入日韩市场的商标权利人来说是利好消息。此举放宽了商标的可注册性要求,反映市场主体实际交易需求,减轻了已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的在后商标权利人取得商标注册的负担。
注释:
[1]“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
[2]“assign back”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他人在先商标被驳回,可以将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先行转让给在先商标权利人。等该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再由在先商标权利人将该商标转让回给原来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