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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香港公证认证途径概况

时间:2023-06-26作者:

代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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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业务时,世界各国或各地区主管当局会根据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要求权利人或利益相关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就一些文件提供公证和/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香港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香港居民或注册公司需要在香港办理相应的公证和/或认证手续,具体有哪些途径可以办理呢,下文将做一简单介绍。

一、 公证

公证(notary)制度是对于法律上行为或是事实透过公证法规的程序给予证明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香港沿用的是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个专门职业,从而香港并不设立公证处,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因此不同于内地的公证文件由公证处出具,香港的公证文件由公证人出具,而公证人多由香港律师担任。香港的公证人主要分香港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

1. 国际公证人

香港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是由香港高等法院依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委任并监管的资深的执业律师担任,负责为公众证明、证实或核证文件及监督宣誓、誓词或声明以送往海外使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除外)。香港国际公证人的名字必须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注册。国际公证人办理的是到世界各国或地区使用的公证手续,该公证手续依据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被相关国家或地区认可。

由于香港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所以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在国际上受广泛认可。

对于海外使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除外)的专利商标相关手续,如果根据使用国或地区法律要求,需要提供公证人公证被授权签字人在文件上签名并盖章的过程的证明文件,那么当事人须办理国际公证。

当事人可以选择亲自或授权一位香港居民亲自出现在国际公证人面前以便对签名并盖章的过程进行公证。

2. 中国委托公证人

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文件的公证不适用国际条约,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CAAO),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中国司法部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负责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也可以理解为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司发通〔1996〕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香港回归祖国后,这一制度继续实行,所以当前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时,当事人仍须根据该规定对香港的文件进行真实合法有效证明后提交才受法律保护。

同样,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手续,当事人可以选择亲自或授权一位香港居民亲自出现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以便对签名并盖章的过程进行公证。

二、商事证明

公证的效力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商事证明是一国或地区的国际商会应该国或地区的工商企业和个人的邀请,对某一商业事实或商业文书或单据的真实性加以证明。这些证明是依照国际惯例或基于当事人对商会的信任,它不具有司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性。必要时,作出证明的商会代表有义务就所作证明作证。商事证明具有国际效力,它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因其所享有的信誉得到当事人的承认。在涉外商事活动中,因为商会享有的特殊信誉,它的证明效力常常甚至强于一般的公证效力,一些文件经商事证明即可被一些国家和地区接受。

在香港可以办理商事证明的商业协会主要有香港总商会(The Hong Ko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英文:The Chines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简称:厂商会)和香港中华总商会(The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CGCC) )。

对于海外使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除外)的专利商标相关手续,如果根据使用国或地区法律要求,不需要提供公證人公证被授权签字人在文件上簽名並蓋章的過程的证明文件,仅需要提供确认事实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商事证明。

当事人仅需要提供文件原件,选择亲自或委托一家香港代理机构去商会进行办理。办理商事证明所需手续简便、取证快捷,费用不高。

三、高院加签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基本法》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Hong Kong, China)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香港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同时由于香港属于中国领土,没有外交部门,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核证的文件可以于其他已签署该公约的司法管辖权区内就法律目的使用,即由香港高等法院行使外交部领事职责,为香港文书送往香港之外使用办理认证加签服务。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服务也叫高院加签。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只认证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件,并且此类文件须要由公职人士签发(例如:香港特区政府认可的公职人员签发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或经由香港法律公证人或监誓员所签署的文件(例如:法律公证人公证的授权书、核证副本或监誓员监誓的宣誓书)。高等法院只是对前一步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签章加以确认,并不对所需认证文件内容认证。

一般来说,需要在高等法院加签的文件主要都是在《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或接受《海牙取消认证公约》认证文件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亲自或委托一家代理机构携同要求加签的文件去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办理。

四、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对于非《海牙取消认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的国家或地区,如果该国或地区要求一些文件须进行领事认证的话,当事人须办理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后,将文件送往该国驻香港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如果该国或地区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在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后的文件须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往该国驻北京使馆办理认证。

除了上文所述可以对高院加签认证文件进行领事认证外,一些国家的使领馆也可以对商事证明直接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办理商事证明领事认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托香港总商会直接对接该国驻港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另一种是,依据内地与香港总商会签署的《两地互认协定》,香港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出具的贸易单据、文件经香港总商会认证后可送交内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简称为:“CCPIT"。)认证,再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最后送外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领事认证所需文件的具体要求由目标使用国或地区的使领馆规定,通常各个使领馆的要求会相距甚远。

由于领事认证文件要求的各异性强,手续繁简不一,当事人办理领事认证,建议委托一家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五、总结

虽然香港公证、认证的途径多样且方便,但并不是每条途径都走的通或满足目标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目标国或地区的法律文件要求是选择办理途径的首要依据。

由于各国或各地区政策不同,使领馆要求不同,每种途径的文件要求、办理时间、费用、方式及途径是否适用都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当事人在了解文件使用国或地区的具体要求后选择正确的途径进行办理,以免费用及时间上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