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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著作权侵权案看被告的适格性及专利说明书和摘要是否享有著作权

时间:2023-06-25作者:

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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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上海车展的报道比较多,又正值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作者想起了2015年代理的一起个人状告一家知名车企的中国服务有限公司在网络上使用的PPT内容侵犯了其专利说明书和摘要的著作权的案子。

案件背景

该个人之前已基于该《XXXX介绍》PPT文档及该车企在中国的官网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声称若干家汽车4S店侵犯了其200810237863.5号名称为《汽车智能温控进气隔栅》的发明专利。几家汽车4S店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并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中止审理请求书,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中止审理的决定。由于不具备创造性该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该个人转而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经过信息检索、网络调查、案例研判,被告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答辩。

一、答辩人没有实施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1涉案《XXXX介绍》PPT文档作者与答辩人没有关系

涉案《XXXX介绍》PPT文档显示作者是“内训师-某某某”。汽车“内训师”主要负责对汽车4S店内销售人员进行产品知识、销售流程等方面的培训,使汽车销售人员掌握汽车销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销售队伍的竞争能力,从而达到促进销售、提高客户满意度的目的。答辩人的业务主要是提供信息咨询、研发设计、信息技术开发等相关服务,不参与汽车具体的销售活动,也不参与汽车4S店的管理,因此答辩人没有“内训师”这个岗位或职位也不需要内训师。

PPT文档作者不是答辩人的员工或被答辩人所雇佣。

2涉案《XXXX介绍》PPT文档的创作和上传是作者个人行为

涉案《XXXX介绍》PPT文档除了原告提到的道客巴巴网站还可以在豆丁网和百度文库上找到。从该作者在豆丁网上的资料可以看到除了涉案文档该作者还上传了多个介绍不同汽车品牌的文档,包括《MAZDA6》、 《卡罗拉4AT真的那么落后吗》、《汽车简史—某某某》、《雷克萨斯--IS250》、《陆地头等舱INFINITE_QX56—某某某》。从该作者在百度文库上的资料可以看到除了涉案文档其还上传了《汽车选购解决方案》、《L-FINESSE》、《奔驰E系对比宝马5系》、《宝马底盘技术介绍》、《Discovery4-Leon》、《路虎越野技术》、《帕萨特新领驭培训资料》等多个介绍不同汽车品牌的文档。很显然,该作者是一个汽车爱好者并且对汽车有较多的知识。同时可以看到在豆丁网上的该文档标题《XXXX——某某某》的下方清楚地标注了“希望汽车专业人士提出建议”;在百度文库上的该文档标题《XXXX介绍》的下方清楚地注明了“自己制作的XXXX类亮点介绍”。从这些地方可以看出涉案文档的制作和上传是其作者——一个汽车爱好者的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没有关系。

3答辩人从未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XXXX介绍》PPT文档

答辩人从未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文档。答辩人不生产或销售汽车也不参与所属集团的汽车的销售活动。

涉案PPT文档在介绍相关汽车的智能降阻进气格栅技术时采用的英文内容与答辩人所属集团网站上的英文版该部分内容一样。但涉案PPT文档该部分英文内容下方的中文内容并不是该部分英文内容的翻译,而答辩人所属集团网站上该部分的中文版内容与其英文版内容是一致的。这也说明涉案PPT文档不是答辩人所属集团授权制作的也并没有被答辩人所属集团所使用。

4涉案《XXXX介绍》PPT文档完成之日答辩人尚未成立

因此涉案文档的创作与答辩人无关。

二.原告的专利“摘要”和“说明书”不享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专利说明书和摘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根据其载明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要求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要求专利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也就是说相较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而言,专利说明书和摘要在表达形式上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而且创作空间较小。因此,专利说明书和摘要并不必然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涉及科学技术类的文字作品,当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者表达形式有限时,则著作权法不仅不保护该思想,也不保护对该思想的表达。本案中原告撰写的专利说明书(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后)和摘要仅涉及对其专利技术实施方法的表述,其表达形式有限,属于“有限表达”, 属于思想与表达的“合并”。事实上,其所要表达的内容(思想)已经与其表达(方式)成为一体,无法区分。著作权保护表达而非思想,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这种表达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由于该专利说明书和摘要尤其是与涉案PPT文档相同部分的内容在表达上不存在任何作者独创的内容,因此该专利说明书和摘要尤其是与涉案PPT文档相同部分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享有著作权。

虽然庭审中,法官并没有深入地探究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和摘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但从庭审中可以感受到法官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庭审结束时,针对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原告宣称要起诉答辩人所属集团的其他公司,但庭审后不久原告就撤回了起诉,也没有就同一案由起诉答辩人所属集团的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