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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时间:2025-07-02作者:

于海涛, 钱亚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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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环境特征的概述

“使用环境特征”这一概念从(2012)民提字第1号判决首次提及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有学者统计,截至2024年10月3日,提及“使用环境特征”的判决已逾百篇。

然而,与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有所不同,目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司法解释条款通过否定式表达明确“使用环境特征”在权利要求中具备限定作用,但并未规定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两个重要问题,即,什么是“使用环境特征”以及“使用环境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相比具有怎样的限定作用。

由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2022)沪73知民初223号案件涉及“使用环境特征”,该案件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简称“摘要”),这释放出积极信号,以给予法律从业者法律指引。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该案件具体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二、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2022)沪73知民初223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可以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发明主题、权利要求中有关安装等关系的描述,并结合说明书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在考虑被诉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关使用环境特征时,不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必然具有与使用环境特征相关的构件,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

上述认定与先前司法实践一致。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对使用环境特征的上述两个问题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篇判决认定,“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与此同时,针对“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法院通常认为“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可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2022)沪73知民初223号中的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处理盒,与本案相关的使用环境特征为“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主组件”。换句话说,涉案专利保护主体为打印耗材例如硒鼓等,使用环境特征为打印机主体。在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除限定了处理盒本身的结构特征外,还限定了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安装关系的技术特征(“相关特征”)

针对上述特征,法院的认定逻辑为,首先,基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判断,相关特征是否属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指向的结构。经判断,相关权利要求中关于“主组件”的技术特征应为使用环境特征;其次,基于相关技术特征、说明书的文字描述具体判断为何种使用环境特征。判决认定,与处理盒有关的技术特征记载了“以可拆卸方式安装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主组件”的描述,可据此判断“处理盒”与“主组件”为安装关系,从说明书及附图判断,权利要求中与“主组件”相关的技术特征是处理盒的使用条件,并非处理盒构件的组成部分,为使用环境特征;最后,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被诉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相关特征。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首先基于涉案专利所要保护的主体名称,初步判断相关技术特征是否直接限定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主题。接着,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具体判断相关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的哪种表现形式,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但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技术方案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最后,根据个案情况判断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可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