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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实务分享

时间:2023-10-20作者:

梁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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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他人对企业权益的侵害,企业在维权时通常会先通过公证机构对侵权证据进行保全,以便将来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有理可依。我们事务所在以往代理的侵权案件中与公证处有较多接触,在证据保全实务方面有一些经验愿与大家分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对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强制性公证,但是相比之下,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 文书类公证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

对于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公证申请材料,如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书和身份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证申请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以避免因申请文件的瑕疵导致公证书无效,给后续的维权带来不利的影响。

2、网页公证不能再次制作副本,要在办理公证时申请制作足够的副本

网页公证是证明某网站或网页在某一具体时刻的内容和状态,因此,它不像法律文书的公证那样可以反复制作副本。法律文书,如: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因为其状态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因此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随时向公证处申请制作副本。但是网站的内容,是可以由网站的运营者随时、随意修改的,其状态不稳定,容易灭失。因此,公证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保全证据的同时制作出足够数量的副本,一旦公证事项结束,则不能再向公证处申请副本制作。

3、 购买侵权品的公证要在事前充分与对方沟通

在侵权案件的取证过程中,为证明侵权品与侵权人之间的联系,往往需要进行侵权品购买的证据保全公证,有时因为侵权品的特殊性,只能向侵权人直接购买。办理这类公证时需要在事前先与侵权人就购买的具体事项做好沟通,尽量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比如:甲地的A公司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需要到乙地实地购买侵权品,且需要购买发票上的公章和侵权人名称保持一致才能在将来的诉讼中将侵权人列为被告。但实际购买时由于A公司只关注了侵权品的情况,而未就购买的其他细节问题进行确认,结果因侵权人公司财务人员未在岗导致购买时无法开具发票和盖公章,A公司后来为了获取发票只好带着公证员又去了一次乙地,维权的成本大幅提高。更重要的是,实践中有些侵权人警惕性较高,间隔一段时间后他们会认为这次的购买有可能是企业维权的证据保全行为,因此拒绝提供发票,导致公证购买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果这样,公证申请人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明方式对购买的侵权品来源加以佐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提高。

4、通过公证机构保全证据仍是当前的主流取证方式

对于侵权类证据,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获取的,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近几年比较流行的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的证据,也有同样的证明力。但实践中,由于大部分第三方存证平台取证需要当事人自行操作,缺少监督,尤其是对于侵权品购买的证据保全,电子存证方式不仅需要操作者熟练掌握存证工具的使用,而且要对取证的过程有丰富的经验,稍不注意就会导致证据链断裂或者证据效力的丧失。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就发生过线上购买侵权品,线下收货时,买方在收取和查验侵权商品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商品在某一瞬间离开了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而使整个存证结果未被法院采信。相比之下,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通过公证词的描述和现场拍摄的侵权品照片共同说明了侵权品的获取过程,更加直观,完整,因此通过公证机构保全证据仍是目前最有效的取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