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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i机器人案深度评析

时间:2015-07-2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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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小i机器人案的再审申请,原本已将渐渐平息的小i机器人案即将迎来最终的结局。一旦再审,最高院势必将会对小i机器人案中的各个法律要点给予全面的阐述。本文旨在回顾小i机器人案的要点,并提出本文的观点。

 

一、案件事实

1. 权利要求

“小i机器人”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

一个用户;和

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从权利要求1中的“其特征在于”之后的文字描述可知,过滤器将用户语句判断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这两种形式之一之后,将其分发至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这三种服务器之一。整个案件的焦点即集中于此处的游戏服务器。更具体的,集中于究竟是在判断出怎样的结果之后将用户语句发送到游戏服务器。

 

2.说明书

让我们看一下说明书对此究竟给出了怎样的说明。

除了发明内容部分与权利要求实质相同的记载之外,纵观整个“小i机器人”的说明书,其中关于“游戏服务器”的实质性记载仅有三处:

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1和一个聊天机器人9,该聊天机器人9拥有通讯模块21、人工智能服务器3、査询服务器4、游戏服务器5,以及相应的数据库。

2)其技术架构图如图1所示。聊天机器人9本质上是一个或若干个机器人服务器2,其中设置有通讯模块21、过滤器22、对话模块23、查询模块24,其一端连接用户1,另一端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3和/或查询服务器4和/或游戏服务器5。

3)游戏互动在机器人中我们特别倡导互动性,机器人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

 

二、案件回放

整个案件最核心的法律要点在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包括游戏服务器在内的技术方案。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可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包括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然而,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小i机器人专利由此被判决无效。

由前文可知,小i机器人专利对于游戏服务器这一部件的描述极为简单。这样有限的记载能否达到充分公开其游戏功能的标准成为了案件的焦点。一旦被判断为公开不充分,那么随之而来的,包含游戏服务器的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是否概括合理等都将画上大大的问号。

 

三、案件评析

1.关于一审判决

对于游戏功能公开是否充分这个焦点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公开充分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为游戏功能是一种“附加功能”,并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其二是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

本文认为,一审判决中的这两点理由均值得斟酌,尤以第一点为甚。

具体来说,小i机器人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包括了游戏服务器这个技术特征,然而,一审判决在专利确权诉讼中却将其视为“附加功能”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专利确权诉讼中将该特征从权利要求1中排除出去。换言之,一审判决在判断公开充分时,所考虑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是认定其中具有一个实现“附加功能”的技术特征。本文认为,一审判决的上述论述似乎等同于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多余指定”,认定其中的一个特征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此处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显然包括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说,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并不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一说。对于公开充分而言,说明书必须对权利要求中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的整个技术方案给予充分的公开,而不能因为某个特征被声称为实现的是附加功能而认定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再简单一点说,凡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内容,都必须给予充分公开。

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确权诉讼中确定某一个特征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所有专利确权诉讼的首要任务就会变成首先重新判断一个授权的权利要求中哪些特征是必要特征而哪些特征是非必要特征,随后才展开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或者对于必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区分的审查。这显然使得人民法院承担了本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的专利授权审查的职责,也使得授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公众来说处于一个相当不确定的状态。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基于上述两方面,本文认为,一审判决中的第一点理由似乎稍显欠妥。

对于第二点理由,一审判决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

然而,正如本文所给出的,小i机器人专利关于游戏服务器记载的内容非常简单,并无与一审判决论述相关的记载。一审判决的上述论述似乎替“小i”额外补充了说明书的公开内容。

本文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公开充分的论理稍显单薄,相关段落似乎仅仅下了结论,而并未对该结论的推理过程进行详细论述。因而,本文也无法深入评析一审判决为何得出上述结论。相反,终审判决中北京高院对于这部分给予了充分的论述,本文将在下文结合终审判决进行深入评析。

 

2.关于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就上述两点均进行了纠正。首先,终审判决结合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认为在专利授权过程中专利权人认可游戏服务器功能是其专利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原因,因而否定了一审判决将其认为是“附加功能”的理由。

本文认为,实际上根据前文所述,似乎可以更加直接地指出,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并不存在附加功能/附加技术特征之说。换言之,正如前文所述,凡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考虑公开充分时均应当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不存在例外。另一方面,未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其公开充分与否,并不影响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整个技术方案已经被说明书充分公开了,那么即使在说明书的其它部分存在公开不充分的技术方案,甚至写一本小说,则也不会影响该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当然,终审判决引用专利权人在授权过程中的陈述也是一种相当令人信服的评述方式,毫无疑问也是正确的。本文查阅了小i机器人在授权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其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做出了如下意见陈述:“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聊天机器人还包括‘查询服务器’和‘游戏服务器’……区别特征‘游戏服务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用户提供游戏,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聊天机器人就有游戏的功能,用户能够与聊天机器人实现互动游戏,共同在一个机器人的虚拟世界中生活”。很显然,专利权人认为,游戏服务器是其与对比文件1相互区别的重要技术特征。

另一方面,北京高院对于游戏服务器及相关功能公开是否充分给予了更加详细的论述。囿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大篇幅地引用相关判决,而是结合小i机器人专利的内容对相关部分进行总结和概述,以方便读者理解。

小i机器人专利的附图1示出了其示意性结构,包括游戏服务器5。

        

小i机器人专利的附图1

根据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如图所示,如果用户输入是格式语句,则会通过查询模块24、查询服务器4和信息服务器7这一路来处理;而如果用户输入是自然语言,则会通过对话模块23、人工智能服务器3和对话服务器6这一路来处理。权利要求记载的是区分用户输入是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由此,用户输入只会被送往相应的处理支路,而不存在送到游戏服务器5的可能性。这样,游戏服务器5成为了一个“孤岛”,无法得到输入,由此也无法产生输出。即,无法实现游戏功能。

一审判决认为,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

对此,本文希望评述的是,小i机器人专利仅记载了位于游戏服务器5上游的过滤器22可以区分格式化语句还是自然语句,并未记载该过滤器22可以识别语义。在小i机器人专利中,具体的语义识别功能是由人工智能服务器3和查询服务器4承担的,而从说明书的文字记载以及附图内容来看,这两个部件与游戏服务器5并无输入/输出关系。由此,本文认为,依据专利文件的记载,游戏服务器5上游的部件没有语义分析的功能,而具有语义分析功能的部件则与游戏服务器5不具备输入/输出关系。由此,小i机器人实际上在游戏服务器5上游无法识别哪些输入与游戏功能相关,进而也无法将相关的输出送到游戏服务器5——这与一审判决的认识背道而驰。一审判决认为游戏服务器能够得到语义分析的结果似乎超出了专利记载的范围,为小i机器人增加了新的内容。

终审判决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原因,推翻了一审判决中的相关论述。北京高院这样写道:“本院不同意原审判决中的上述认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样的语言分析模块或装置,更并未记载如何对相关的语句进行分析处理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到游戏服务器”。

本文认为,小i机器人专利最大的症结在于对于游戏服务器5的记载过于简单,而终审判决的结论正是直指这一核心问题。

 

3.对于实践工作的指引

最后,本文认为并且正如终审判决指出的: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如果在专利撰写时未能提供高质量的申请文件而缺失了关键内容,或者正如小i机器人中的“孤岛”游戏服务器那样存在瑕疵,那么则会在专利确权阶段导致不得不尝试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这样的“脑补”来增加大量说明书没有记载的内容,以此作为为专利有效性辩护的基础。

然而,我们知道,对于专利权而言,重要的是在申请日之时,其全部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申请文件之中。确权阶段“脑补”的内容首先就会给专利权人带来关于时间节点的沉重的举证负担——如何证明其“脑补的说明书未记载的内容”是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

其次,由于专利申请经过公开、审查、授权,其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已被公众所知悉。如果可以在确权阶段通过随意“脑补”来增加专利技术方案的内容,那么将会对公众权益带来十分严重损害,使得公众无法清楚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外,这也会使得公众对于技术方案公开到何种程度,缺少技术细节到何种程度可以被接受产生迷惑。换言之,如果“脑补”的内容不经过严格的证明而可以被随意接受,很显然将会在授权之后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随意发生变化。这显然也会使得公众在发展自身技术、避开专利保护范围时产生重大的困惑,而专利权人则会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由此,应当在专利文件撰写时即注重申请文件的质量,提高对于专利重视的程度,方能够在运用权利时获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