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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时机对PPH请求的影响

时间:2022-01-0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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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PPH请求具有审批加快、节省费用、授权率高等优点,因此已越来越多地被申请人所利用。关于提出PPH请求的时机,必须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后,或在公开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如何选择实质审查请求的提出时机,很可能影响到后续申请能否满足PPH的提出要件,进而影响到能否利用PPH来加快审查。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如何选择实质审查请求的提出时机进行了分析,并归纳出一般性的选择原则,以帮助申请人充分利用PPH请求来加速在中国的审查进程。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以下简称PPH)是指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申请人即可以首次申请受理局的工作结果为基础,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OSF)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由于PPH请求具有审批加快、节省费用、授权率高等优点,因此已越来越多地被申请人所利用。

一、修改权利要求时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时机的选择

作者迄今为止已经累计提交了近二百件PPH请求。其中,在处理有关PPH事项的咨询时,有些案件因为不满足提出要件而不能提出PPH请求。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与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对应且因主动修改时机已过而不能将权利要求修改为与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对应。在此,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此进行介绍并说明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案例介绍

该案例是一件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同时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第41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希望根据日本授权权利要求在中国提出PPH请求。中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于2011年11月1日启动试点,2018年1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3年10月31日止。
该申请涉及的各主要时间点如下:

国际申请日

最早优先权日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

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日期

申请人提出PPH请求的日期

日本对应申请授权日期

2016.06.07

2015.06.30

2017.11.21

2018.01.31

2018.05.29

2018.03.06

该申请大致处理流程如下:

该申请的对应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同时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随后于2018年1月31日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三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基于上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日期可知,该案件的主动修改的起始日期是2018年1月31日且截止日期是2018年4月30日(由于,实际的截止日期通常会加上15天的邮政日,因此,加上15天邮政日之后的最终截止日期是2018年5月15日)。

该申请的日本对应申请在上述主动修改期限内被授权且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与该申请的当前的权利要求不一致,但是申请人在上述主动修改期限内未针对该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申请人随后于2018年5月29日(此时主动修改时机已过)指示提出PPH请求。但由于日本对应申请的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与该申请的当前的权利要求不一致且已过主动修改期限,故不能将该申请的当前的权利要求修改为与日本对应申请的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一致,并且由于日本对应申请的被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该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因此,不满足PPH的权利要求需要充分对应的提出要件,不能提出PPH请求来加快审查。

(二)解决方案

回过头来看该申请,如何才能避免上述因权利要求不对应而不能提出PPH请求。在此,对具体的方案进行了研究,大概分为如下两种方案。
方案1:在收到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后,利用主动修改时机,将该申请的当前的权利要求修改为与日本对应申请的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一致。

就该申请而言,由于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期早于主动修改截止日期,因此,可以在主动修改截止日期之前将该申请的当前的权利要求修改为与日本对应申请的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一致。

但是,采用此方案的前提条件是主动修改截止日期之前日本对应申请已授权。如果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期晚于主动修改截止日期,则无法采用此方案。

而且,该主动修改的时间窗口仅在2018年1月31日~2018年4月30日。就该申请而言,结合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期可知,能够用于提出主动修改的时机仅在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4月30日。对于申请人而言,无法准确地预知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期。因此,对此方案而言,上述主动修改的时间窗口不容易把握。

另外,假设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在主动修改的起始日期(2018年1月31日)之前例如为2017年12月,申请人也只能在主动修改的时间窗口即2018年1月31日~2018年4月30日这期间内提出主动修改。提出主动修改的时机比较局限,不灵活。

方案2: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实质审查期限届满前提出实质审查。

具体而言,本案的最早优先权日是2015年6月30日,因此,可以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就该申请而言,可以在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期即2018年3月6日起~201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主动修改以将该申请当前的权利要求修改为与日本对应申请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一致。

并且,关于提出PPH请求的时机,由于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因此,本案可以在上述期间即2018年3月6日~2018年6月30日期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一并提出PPH请求。

就可选择的时间窗口而言,方案2可选择的时间窗口(2018年3月6日起~2018年6月30日)与方案1的可选择的时间窗口(2018年3月6日~2018年4月30日)相比,延长了接近两个月(延长一倍)。

另外,假设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在上述起始日期即2018年1月31日之前例如为2017年12月。申请人可以在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之后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与此同时提出主动修改。即便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未提出主动修改,也可以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后的三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提出主动修改的时机与上述方案1相比,可选择的时间窗口显著扩大。与此相应地,能够提出PPH请求的时机包括:如上所述在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之后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以及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后(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意时机。

基于上述对比可知,对方案2而言,无论是提出主动修改的时机还是提出PPH请求的时机,作为可选择的时间窗口,都明显优于方案1。

二、无需修改权利要求时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时机的选择

在此,假设另一种情况,即不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即满足PPH所要求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性。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两种方案在提出PPH请求的时机选择方面,情况又会如何呢?

就该申请而言,由于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后,因此,对于上述方案1,可以在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之后随时提出PPH(PPH的另一个要件是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相比之下,对于上述方案2,同样地也可以在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之后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两方案在提出PPH请求的时机选择方面没有明显差异。

然而,如果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前,对于上述方案1,不能在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之后立刻提出PPH请求,而必须等待直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可以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后随后提出PPH请求。相比之下,对于上述方案2,由于PPH的另一个提出要件的限制(必须在公开以后),同样也需要等待公布而不能在日本对应申请的授权日之后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

由此可知,在不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即可满足PPH所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对应性的情况下,上述两方案在提出PPH请求的时机选择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是针对提出常规PPH(在此为JP-PPH)的情况。如果想要提出PCT-PPH,情况又会如何呢。

三、PCT-PPH请求情形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时机的选择

对于PCT-PPH请求的提出而言,可利用的国际阶段工作结果仅限于三种,即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这三种国际阶段工作结果通常在对应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已经作出。在对应申请想要基于上述国际阶段工作结果提出PCT-PPH请求时,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基于上述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对权利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即可。

如果采用方案1,即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PCT-PPH的提出时机限于收到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后。

如果采用方案2,即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同时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是随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开之前

提出实质审查,则PCT-PPH的提出时机限于收到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后。另一种情况是,可以在公开之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CT-PPH请求,即PCT-PPH的提出时机仍然限于公开之后。

由此可知,对上述两种方案而言,PCT-PPH的提出时机没有实质上的差异。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想要利用PPH来加快审查的情况下,如果后续申请提出时,首次申请的可授权的审查结果已知,推荐在后续申请提出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这样,在该中国申请公布的同时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随后即可提出PPH请求。如果后续申请提出时,首次申请的可授权的审查结果未知,推荐不在提出后续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而是根据后续申请的审查结果,在后续申请公布之后,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与此同时提出PPH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