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于1879年颁布首部《专利法案》,成为较早拥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之一。1995年,土耳其相继出台《专利法》(取代《专利法案》)、《商标法》、《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2017年1月10日,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生效。作为土耳其首部综合性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法》内容涵盖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方面,使得土耳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整。
本文主要介绍土耳其《工业产权法》中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以期为已经和即将进入土耳其的中国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策略提供指引。
一、职务发明的定义
总体上,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将雇员发明划分为职务发明和独立发明两类。职务发明包括:1)基于雇员在企业或公共机构中被要求完成的工作的发明,以及2)主要基于在企业或公共机构中的经验和工作并且在工作关系范围内做出的发明。除前述1)和2)之外的发明则属于独立发明。
可以参照中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含义来理解土耳其《工业产权法》中的职务发明。具体地,上述第1)种发明大致对应于中国《专利法》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第2)种发明大致对应于中国《专利法》中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尽管中土两国法律中在职务发明的含义上存在对应性,但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关于职务发明还存在如下一些特殊规定。
二、职务发明资格取得
土耳其《工业产权法》规定,在做出职务发明时,雇员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报告该发明。在收到报告后,雇主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接收日期。雇主可以在接收日期之后的两个月内要求雇员对报告进行重新整理,否则报告被认为是有效的。
雇主可以对职务发明要求拥有全部或部分权利,并且有义务在收到雇员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这一要求通知雇员。基于是否通知以及所要求权利的程度,可以存在以下情况:
1)、雇主未在期限内通知、或者通知不要求任何权利,则该发明将取得独立发明资格;
2)、雇主通知要求全部权利,则自雇员收到通知起,该职务发明的全部权利转移给雇主;
3)、雇主通知要求部分权利,则该发明将取得独立发明资格。
在雇主要求部分权利的情况下,雇主可以使用该发明的方案。如果这种使用使得雇员对自身工作的评估变得相当复杂,则雇员可以要求雇主取得发明的全部权利或者放弃基于部分权利的使用权。如果雇主在收到该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做出回应,则雇主基于部分权利的使用权将失效。
土耳其《工业产权法》还规定,雇员不应拖延对职务发明的报告。在发明是由多名雇员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联合进行报告。在报告中,雇员应当说明技术问题、解决方案以及发明是如何做出的。雇员还可以说明做出发明所依赖的经验和工作、他们接收到的进行相应工作的指示、自身贡献以及他人贡献等。
在等待雇主要求对专利的权利期间,雇员对职务发明具有保密义务。在此期间,雇员对发明所作的侵犯雇主权利的承诺将被视为无效。在雇主确定对发明不要求拥有全部权利之后,则雇主对该发明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
三、基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
雇主在对职务发明要求拥有全部权利的情况下,有义务向专利局提交首次专利申请以期获得专利权。如果雇主未提出相应申请或者未在雇员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申请,则该职务发明转化为独立发明,即该发明取得独立发明资格。相应地,雇员有权自己基于该独立发明提出首次专利申请。
雇主在对职务发明要求拥有全部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基于首次专利申请提出海外专利申请。在雇主不期望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如果雇员请求自己进行相应专利申请,则雇主有义务将相应专利的申请权转移给雇员并且为雇员在优先权期限内进行相应专利申请提供条件。
雇主对职务发明所负有的首次专利申请义务存在例外情况,包括:基于企业利益需要,基于雇员的同意、或者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雇主可以避免进行申请。
四、基于职务发明的奖励
在雇主对职务发明要求拥有全部权利的情况下,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合理报酬。如果雇主对职务发明要求拥有部分权利并且使用该发明的方案,则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合理费用。在计算支付费率时,需要考虑职务发明的经济性评价、雇员在企业的工作、企业对发明的贡献等因素。雇主和雇员可以就上述报酬或费用的支付方式签订协议。
需注意,雇主在要求拥有职务发明的全部权利之后,不能以发明不值得保护为由而免于向雇员支付合理报酬。然而,如果法院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了申请的非专利性,则雇员的支付要求将失去基础。
另外,土耳其《工业产权法》规定,雇主不得针对雇员做出违反本法有关雇员发明规定的要求。雇主与雇员之间就职务发明达成的显失公平的协议会被视为无效。如果对协议存有异议,最迟可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结语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许多中国企业已经通过投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土耳其或者即将进入土耳其。这些企业应了解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律特色,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就职务发明而言,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相应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相比之下,土耳其《工业产权法》规定了雇员和雇主关于职务发明在特定期间的义务和权利。雇主可以要求对职务发明拥有全部权利、部分权利,甚至不要求任何权利。在特定情况下,职务发明会转化为独立发明,失去职务发明的资格。因此,了解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理解其与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差异,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是很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Industrial Property Law,https://www.turkpatent.gov.tr/TURKPATENT/laws/informationDetail?id=108
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土耳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