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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务视角浅析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时间:2022-01-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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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因其不需要经历实质审查、审查周期短、授权相对容易、花费较少却具有显著的实用价值而受到申请人的青睐。然而,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却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2021》(下文简称《专利审查指南》)在其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并且还指出:“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实务中,对于明显只涉及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产品(例如,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机械装置等),一般不存在保护客体上的争议。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依赖于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其部分或全部功能的产品、或者结合有机械结构和功能模块、方法特征、材料特征等类型的产品。此类产品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往往不那么容易判断,需要针对每个具体产品的具体特征基于《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来进行具体分析。由于不同个体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和每个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在理解上经常存在偏差,导致此类产品的保护客体问题在实务中存在很多争议,并因此增加了分析与判断的难度。在本文,笔者基于自身工作经验并结合部分案例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问题进行探讨和梳理,以期能够给读者带来些许帮助或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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