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提交外文证据时需要提交外文部分的中译文。而对于该中译文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专利权人可以提交自己的异议。反之亦然。“译文异议”便是指代这一场景,这也是质证环节之一。由于在接收到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证据和理由后,专利权人一方的答辩时间有限,因此往往更加关注无效理由和证据的技术和法律内容本身,而忽略了对译文的检查。然而,在很多时候,译文异议是很重要的环节,甚至能够决定案件的走向。本文希望探讨一下译文异议的各个方面。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译文异议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规定:“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规定了外文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二、译文异议程序的解读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能够解读出译文异议程序是如何进展的。
1. 译文异议提出的时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译文异议提出的期限是指定期限而非法定期限。实践中,往往是指定在收到无效受理通知书或者转送文件通知书的一个月内,和答复上述通知书的期限相同。作为专利权人,应尽力在该期限内检查对方提交的证据译文的正确性,以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异议。
然而万一未能在该期限内发现译文的错误,是否有补救的时机呢?
众所周知,无效请求人在提交无效请求后有一个月的时间补充证据和理由,因此,在这些补充的证据和理由被转送给专利权人之后,专利权人又能获得新的指定期限进行答复。实践中,在该新的期限中仍旧可以对第一次收到的无效受理通知书中的对方证据和理由发表意见,也就是仍可提交译文异议。
但并不是所有无效请求人都会补充证据和理由,因此,并不是一定会有这个第二次机会。甚至,如果连第二次机会都错过,本文建议,如果译文存在至关重要的错误,仍旧要在发现对方译文错误的第一时间,向合议组提交异议,合议组是有责任查清事实,依职权确定译文是否正确的。有时,即使在口头审理时第一次提出译文异议,也有被接受的机会。
2. 译文异议提出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详细规定译文异议提出的方式。实践中,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在答复文件中提及译文异议,或者单独提交译文异议的文件。二者都是可以的。
提交译文异议需要注意的有几点:
第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译文的核对应有重点,仅需指出译文中实质性的、对案件走向有影响的错误,无需指出译文中每一处错误,例如打字甚至标点错误,以免分散合议组的注意力,错过真正值得关注的错误;
第二,应审查对方提交文件中所有存在译文的地方。由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规定书面提交译文的方式,因此对方提交的译文除了在单独的证据译文文件中出现,还可能隐藏在无效请求或补充理由的意见陈述书中,以引用证据的方式给出译文,这部分译文的存在往往容易被忽略而得不到仔细的检查;
第三,在提交译文异议时,不仅应指出对方的译文有误,还应提交认为正确的译文;
第四,如果遇到当事人不精通的语种(日、韩、俄、德、法等等),更不要轻易放过,可寻求专业的翻译公司的帮助,委托他们代为核实;
第五,如果译文的错误并不一目了然,例如某一原文术语本身含义有多种或存在歧义,为了使译文异议可信度更高,应充分说明该译文错误的理由,并考虑给出证据。例如,可分析译文错误所在的证据的上下文、甚至该篇证据引用的其它文献,来确定译文的真实含义;可通过本领域教科书确定术语的正确含义;当然,最常见的是通过提交一本或多本工具书中对该原文术语的解释来证明译文存在错误。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翻译机构的译文来印证所提出的译文异议。
3. 提出译文异议后的程序
对于一方当事人(例如专利权人)提出的译文异议,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无效请求人)也可发表意见。在实践中,如果译文确实存在无可辩驳的明显错误,或者该译文错误对案件来说无关紧要,双方当事人通常是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的,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表达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审时口头做出。
但在一些情况下,由于语言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双方对某处至关重要的译文是否正确存在较大分歧。此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从以上规定的措辞可以看出,当双方当事人对于译文的异议部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决定权事实上在于合议组:是否委托翻译、是否委托双方都认可的翻译单位翻译、双方无共同认可的翻译单位时又委托哪家单位翻译,均可以由合议组决定,并无强制要求。
在实践中,合议组可以不委托翻译单位,而是依职权自行判断正确译文,并在口头审理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在审查决定中写明。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该译文异议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希望走委托翻译的程序,最好能够尽早和合议组进行沟通和商议,说明案件中存在译文异议、以及该译文异议对案件的重要性,确保合议组在案件审理期限内尽早注意到译文异议的存在,从而有充足时间考虑对译文异议进行委外翻译或组织双方当事人确认翻译单位。
三、译文异议影响案件结果的案例
如前言部分所述,译文异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很容易被忽略的一个环节,然而有时候对于案件结果却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下面介绍两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47818号无效审查决定】
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中一个技术特征为:“移动互联网协议隧道被配置为在互联网协议安全隧道之内”。
无效请求人的一篇英文证据中记载了“The tunnel order is that of an MIP tunnel in the IPsec tunnel”,请求人提供的译文为“隧道顺序是,IPsec隧道中的MIP隧道”。整个无效请求中,仅依靠该译文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在答复转送文件通知书的期限内提出译文异议,认为该译文应翻译为“IPsec隧道中的隧道号就是MIP隧道的隧道号”。显然如果按照专利权人的译文,该证据无法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该特征。
无效请求人不同意专利权人的译文异议。双方在合议组的组织下,同意委托第三方翻译单位进行翻译,但是未能就委托哪家翻译单位翻译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合议组取消了原定的口审日期,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委托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进行翻译。双方缴纳翻译费之后,该公司对证据全文进行了翻译并进行了听证,最终给出的译文为“隧道顺序是MIP隧道在IPsec隧道中(此句的原文可能存在歧义,具体技术内容请技术专业机构鉴定)。”即,翻译单位给出的译文仍旧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该译文异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合议组并未当场确认译文。但是在无效审查决定中,合议组分析了该句的语法、该篇证据的其它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最终认定该句译文为“隧道顺序是MIP隧道在IPsec隧道中”。由于确定之后的译文明确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移动互联网协议隧道被配置为在互联网协议安全隧道之内”,导致该案涉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
【案例二:54093号无效审查决定】
该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中一个特征为“AlN层的厚度为1.2nm-1.8nm”。
无效请求人的一篇英文非专利文献证据中记载了“AlN monolayer”,请求人提供的译文为“AlN单层”。而实际上,monolayer的意思是“单(原子,分子,细胞)层”,而单层的对应英文是“single layer”,并不是“monolayer”。请求人将“monolayer”混淆翻译成“单层”的原因是,AlN的“单(原子,分子,细胞)层”是固定厚度的(0.6nm),而请求人不希望将对比文件解释成公开了固定厚度,而是在无效请求中暗示该文献公开的AlN厚度是不固定的,并主张从该“AlN单层”容易想到AlN厚度为“1.2nm-1.8nm”。
专利权人在收到转送文件通知书后提出译文异议,主张“monolayer”应翻译成“单分子层”,而不是笼统地“单层”。专利权人这样主张的背后原因是,认为该单词的翻译对确定证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单分子层的AlN厚度为确定的0.6nm,因此该证据强调了AlN层具有的是确定的厚度,没有启示改变成其它厚度。
此后,“monolayer”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请求人随即提交答复意见,不同意专利权人的译文异议,认为其原始译文不存在错误。专利权人因此再次提交答复意见,并提交了多份词典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力求证明根据指代对象的不同,“monolayer”应译为“单(原子,分子,细胞)层”,同时,专利权人还分析了该篇证据上下文、附图,所引用的文献中的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AlN晶胞结构的一般知识,充分说理以证明该证据中的“monolayer”的含义不是泛指的单层,而是一个AlN晶胞结构厚度的层。
在双方均对译文异议发表了书面意见,以及在口头审理中充分发表口头意见之后,合议组并未委托翻译单位进行翻译,而是在口头审理中告知双方,译文含义将由合议组在合议后决定,并将在无效审查决定中写明。
最终,在无效审查决定中,合议组认为根据AlN的晶格常数等技术内容理解,“monolayer”应为“单晶胞层”,即基本认同专利权人的译文。随即,合议组认定该证据并未给出将AlN的厚度(一个monolayer的厚度)调整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AlN厚度的启示。最终维持了专利权。
在上面两个案例中,译文异议都是案件焦点之一,虽然最终结果是一个成功一个失败,但由审理过程可见,译文异议绝不应该被忽略,它很有可能最终影响专利权的维持与否。
四、结语
本文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译文异议环节的操作做了基本介绍,并通过案例强调了该环节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对读者有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