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颁布的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修正案对印度尼西亚专利制度进行了几项重大改革,旨在促进创新、简化专利申请程序,这些修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新法对于可专利保护对象进行了扩张,规定系统、方法和用途作为不同类型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有效激励了研发投资。此外,新法取消了第4条(f)款对现有产品或化合物的“新用途”“新形式”的专利豁免,允许对已知药品或化合物的二次医药用途申请专利,这是制药行业长期关注的领域。新法规定单纯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专利性,但计算机实现的发明除外。新法澄清了非专利软件和可专利技术之间的界限,如果依靠计算机软件实现的发明具有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这一变化促进了人工智能、自动化和数字工具等领域的发展。
新法总体上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友好的专利申请程序。新法将发明人在官方展览、研发为目的的公开,以及科学论坛上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另外,在12个月优先权期满后4个月内可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对于涉及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发明,申请人只需提供一份关于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声明,不再要求该声明应由政府认可的官方机构作出。这是为了促进在印度尼西亚建立一个公众可访问的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专利数据库。
新法不再要求发明人声明。对于使用英语以外语言的外国申请,有3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提交英文翻译及其印尼语翻译。在初审阶段,新法取消了原本两次延期申请的规定,只允许申请一次延期,这一变化有利于缩短形式审查周期。申请人可要求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前公布,如果在公布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还可以加快审查从而缩短审查周期。因初审不合格被视撤的申请,新法允许申请人自视撤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
对于授权后程序,新法为年金支付提供了6个月的宽限期,代价是专利权人需支付相当于100%应付年金的罚款。关于专利的使用,新法第20条关于专利实施规定了专利权人每年年底之前应提交一个在印度尼西亚实施专利的声明,然而新法未提及未提交的后果,实施细则也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新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侵权例外规定(Bolar例外条款)进行了扩展,取消了专利到期前五年对专利发明进行研究利用不属于侵权行为的限制期。在制药行业,这一变化可能会加快开发仿制药替代品的进程。研究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试验,而不必等到专利期的最后五年,因此会促进仿制药在专利到期后更快地进入市场,降低消费者的负担。
按照新法之规定,未决申请将继续按照旧法规定进行审查,但申请人仍可能遇到实际挑战。由于新旧框架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在程序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在过渡期间造成歧义。另外,由于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更新的滞后,可能会导致延迟或审查方面的不一致,特别是在新法实施的早期阶段,这些都需要引起申请人的关注。总之,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修正案代表了印度尼西亚专利制度的重大进步,通过扩大可专利范围、简化申请程序等,为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铺平了道路。